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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南平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南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3 15:17:35

各县(市、区)卫计局,南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35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59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理顺市、县两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对我市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项目。

本次调整涉及手术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等项目价格,共计1426个项目,调增770项,调减656项。具体调整的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二、执行范围。

根据《南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方案的通知》(南医改组〔2014〕2号)、《关于南平仁爱医院申请参与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改革的批复》(南医改办〔2015〕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本次价格调整执行单位为:参加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级医疗机构,详细名单见附件2。

三、医保支付政策。

相关医保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

1.优化收入结构。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健全医疗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进一步降低医院的药品收入占比、耗材收入占比、检查检验收入占比,控制次均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入占比。

2.强化监督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日清单(除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的病人外)等制度。医保、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请各部门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南平市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2.县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机构名单

 

 

 

南平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南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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