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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降低安徽省宿州市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8-07-26 17:25:06

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要求,为优化我市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决定在我市同步降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 (以下简称“医保支付参考价”),同时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分步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就《宿州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联动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宿发改价格[2018]122号)有关政策以问答方式予以解读。

问:这次医药价格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答:此次我市医药价格改革主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精神,用“腾笼换鸟”方式,通过降低医保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利用降低医保支付参考价腾出的空间,分步联动调整全市及县、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以此优化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收入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问: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会带来多大的空间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答: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号)规定,从2018年6月30日起,市属公立医院执行降低部分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政策,以2016年降价药品实际采购数量测算,可腾出降价空间的总量9267万,按照体现多方共担补偿机制的改革要求,此次用腾出降价空间的60%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问:此次调整市属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答: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体原则和疏导突出价格矛盾的问题导向,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按照“两体现、 一兼顾”的原则确定调价项目。 “两体现”是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体现国家鼓励政策,如鼓励中医和儿科发展政策;“一兼顾”就是兼顾医院集中反映亟需理顺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是按照审慎原则确定调价空间。在征求市卫计、市人社、医保、新农合及县、区物价、卫计、人社部门意见,仅将此次降低医保支付参考价腾出空间的60%,用于调整医疗服务服务价格。

问:此次医药价格改革,具体调整了市属医院哪些医疗服务价格?

答:此次调整市属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是提高了住院诊察费、专家会诊费、护理费、三四级手术费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6岁以下儿童在上述项目调价基础上加收20%);降低了肠内营养灌注、针对不孕不育患者的辅助生殖超声检查价格。共8类40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问:此次调整的是市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县、区、基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是否需要联动调整?

答:根据皖价医〔2018〕134号文件精神,为提前落实好这项工作,宿发改价格〔2018〕122号明确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实施,按“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进一步理顺市、县、基层公立医院梯度价格关系,二级医院在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10%,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在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30%,下调后的价格按抹零取整收取。

问:如何确保此次医药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答:根据皖价医〔2017〕134号规定,我们出台的宿发改价格[2018]122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控制药品、耗材和检查费用在医院医疗收入中的占比,自觉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物价、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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