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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苏省淮安市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12 13:55:45

根据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要求,经测算,我们拟定淮安市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改革方案,现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理制定市级权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是提高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出诊费等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收费标准;二是在不高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病房床位费、物理治疗类、康复类、中医诊疗类(不含中医综合)等价格。
  (二)保持与县级公立医院合理的比价关系。在不高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其他类基层医疗服务价格。
  (三)降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降低部分检查价格,其中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取消15%上浮的规定,执行原一类医院基准价。取消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城市公立医院价格改革中已同步执行到位)。
  (四)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5〕283号)规定,对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自主确定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以省有关部门行文为准。
  (五)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取消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降温取暖费、Ⅰ级无陪护理、Ⅱ级无陪护理、Ⅲ级无陪护理、家庭式陪伴待产、螺旋CT超层、透射显象衰减校正加收、使用回旋加速器加收、甲基转移酶检测、心理干预等医疗服务项目。
  (六)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为推进医联体建设,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增设基层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殊医用材料编码等按照省《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1〕195号)规定执行。
  以上具体价格调整水平见附件。
  征求意见期限: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7日。
  反馈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83064968@qq.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行政中心南楼1238房间;联系电话:83605469;邮政编码:223005。

淮安市物价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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