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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苏省常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5 10:41:26

 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市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一)督查对象:2017年1月1日以来未检查过的部分公立医疗机构。

(二)督查时段: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二、督查内容

(一)2014年度医疗收费检查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

(二)现行相关价格政策执行情况,重点督查是否存在以下各种行为:

1.未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以及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2.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行为。

3.医疗机构收取未纳入特殊医用材料品种管理目录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采用套用编码等方式违规收取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对列入特殊医用材料品种管理目录的特殊医用材料超过差率或差额收费的行为。

4.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督查安排

本次专项督查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6月25日至7月3日)。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同时准备好督查需要的相关材料。对照督查内容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7月4日前报送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

(二)督查阶段(7月4日至7月13日)。市物价局组成督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宣传价格政策和提醒等形式进行督查。

(三)反馈阶段(7月14日至7月20日)。督查组汇总相关情况并形成督查意见,正式向被督查单位进行反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予以提醒、告诫、警告,问题突出的将延伸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整改阶段(7月21日至8月31日)。医疗机构对照督查反馈意见,认真组织整改。市物价局将视情对有关医疗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各辖市区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

附件:医疗服务价格专项督查自查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物价局

2018年6月19日

  
相关附件
医疗服务价格专项督查自查情况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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