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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降低医保药品支付价和联动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4 08:55:3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降低医保药品支付价和联动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降低医保药品支付价和

联动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

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降低医保药品支付价,并联动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深化医改目标和重点任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科学有效的价格补偿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按“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在降低医保药品支付价的基础上,联动调整市级、县(区)级和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一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二)有升有降、稳步推进。重点调整提升诊察、护理、手术、中医及民族医疗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部分医学检验项目价格,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三)动态调整、协同配套。根据医改目标任务和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充分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运行;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逐步降低运行成本;医疗保险部门协同跟进,及时动态调整医保报销政策,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医改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工作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的相关规定,开展降低医保药品支付价和联动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严格按照调查、测算、征求意见、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公布实施的程序进行。

四、调整内容

(一)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价。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 号)文件规定的3780种医保药品支付价格执行,严禁选择性执行或降价比例执行不到位。其中,降价药品年采购数量不得低于近两年平均实际使用量。

(二)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部分医学检验价格。

根据测算,按照让利于民的要求,逐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部分医学检验项目价格。本次暂按5%的比例,下调检查检验项目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共下调340项。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市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1.综合医疗服务类共调整10项:分别为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精神病人护理、一般传染病护理、新生儿护理、专家会诊、住院诊察、住院中医辨证论治和肠内营养灌注,其中肠内营养灌注下调50%。

2.手术类共调整1163项。主要调整三四类手术项目。

3.中医及民族医疗类共调整96项。分别为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与灸法、中医肛肠和中医特殊疗法。

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1.综合医疗服务类共调整10项。分别为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精神病人护理、一般传染病护理、新生儿护理、专家会诊、住院诊察、住院中医辨证论治和肠内营养灌注。其中肠内营养灌注,下调49.21%。

2.手术类共调整1163项。主要调整三四类手术项目。

3.中医及民族医疗类共调整96项。分别为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与灸法、中医肛肠和中医特殊疗法。

基层公立医疗机构:

综合医疗服务类共调整122项,其中肠内营养灌注下调51.79%。

按照分级定价原则,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保持合理价差。市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降低10%标准执行(尾数按四舍五入)。

上述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市医改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实施工作,及时掌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二)落实财政保障,确保价格改革政策落地。市、县(区)财政要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补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医疗机构健康运行,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开展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舆论宣传,全面解读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引导广大群众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妥善处理好价格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环境。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严肃问责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价格调整执行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文本由市医改办另行印发,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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