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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江苏省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网络征求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06-08 17:17:06


为规范政府定调价行为,增强价格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江苏省价格条例》《连云港市物价局定调价工作流程》等规定,现将拟调整公立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初步方案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初步方案内容:

一、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在不高于省和设区市价格的基础上,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一)合理制定下放定价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是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价格;二是以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公立医院保持合理的差价,合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病房床位、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物理治疗类、康复类、中医诊疗类(不含中医综合)等项目价格。

(二)适当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不高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合理差价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二、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

按照医生技术等级增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在不高于县级公立医院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

以上内容详见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期限:

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13日。

反馈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ygwjjly@163.com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处,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联系电话:85507708;邮政编码:222006。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8年6月6日

 

 

 

关于调整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

服务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价格体系,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衔接,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和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连价医〔2015〕143号),现就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价格调整涉及的市区(不含赣榆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门诊部、诊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管理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在不高于省和市、县级医疗机构价格的基础上,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衔接。

1、合理调整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价格(详见附件4)。

2、提高部分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医疗风险的治疗、手术项目价格。

3、降低2006年以来新增的检验项目价格、国产试剂可以替代进口试剂的部分检验项目及业务量大的部分常规检验项目价格;取消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指导价格上浮15%的规定;降低伽玛刀治疗、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的价格;降低以设备为主的部分辅助操作项目价格。

4、病房床位价格按照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连价医〔2016〕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5、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落实《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5〕283号)的有关规定,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制定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7)。

 6、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中取消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一律取消(详见附件3)。

(二)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

优化“一般诊疗费”项目设置,按照医生技术等级增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见附件1),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殊医用材料编码等仍按照《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1〕195号)规定执行,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为20元/次,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为15元/次。收取“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或“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后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避免重复收费。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方便门诊按不超过2元/次收取或免费。

以上调整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含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和价格详见附表,手术、麻醉、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尾数处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5〕283号)执行,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尾数取整按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1.完善、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2.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类)指导价格或调整幅度表

3.取消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市定价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类)表

5.暂不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类)表

6.检验基本组合规范表

7.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8.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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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基层调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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