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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降低安徽省滁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04 14:18:47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精神,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滁州市医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在认真测算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拟定了《关于降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规定,现于2018年6月1日至6月10日在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对我市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向滁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滁州市凤凰西路79号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凤凰西路办公区

邮编:239000

电子邮箱:sunzpp@126.com

附件:《关于降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滁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滁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31日

 

 

关于降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改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精神,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经认真测算并研究,决定降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以下简称“医保支付参考价”),同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分步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参考价

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保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号)执行,其中降价药品年采购数量不得低于2017年实际采购量。

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一)提高住院诊察费、专家会诊费、护理费、三四级手术费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6岁以下儿童在上述项目基础价格调价基础上加收20%,新生儿护理项目除外)。降低肠内营养灌注、针对不孕不育患者的辅助生殖超声检查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此价格基础上实行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上述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系。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参考价,联动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是省、市综合医改重点任务之一。各地医改办、发改委、卫计委、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实施,协同完成调价工作。

(二)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控制药品、耗材和检查费用在医院医疗收入中的占比,自觉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宣传,解读降低医保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高社会对医药价格调整的认同和支持,积极引导市场预期,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跟踪监测调价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和问题。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医改办、发改委、卫计委、财政局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滁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滁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滁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滁州市财政局

2018年 月 日


相关附件
医疗服务价格拟调整表—公示.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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