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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市物价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东方市市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3 15:22:49

人民医院、市东方医院、市中医院: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省物价局 省卫计委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按病种收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623号)和省物价局 省卫计委 省人社厅《关于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769号)精神,我们拟定《东方市市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是以单一病种作为收费单位,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疗效确切、诊疗规范明晰的原则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进行选取,针对相应病种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单病种收费管理。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等级本次制定Ⅰ型糖尿病等 21 个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指导价,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成本费用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三、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及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和临床用血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特需病房超出普通病房的床位费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

  四、建立按病种进入和退出机制。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例,应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范围,不得以变换主诊断等方式规避执行。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显偏离按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

  五、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的衔接,充分发挥按病种收付费的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出台《临床管理路径》、《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按病种收费退出管理流程》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通过与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协商,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不得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要按规定明码标价,将按病种收费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要尊重患者知情权,在实施按病种收费前,将收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使用药品及耗材和退出机制告知患者,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要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七、各有关部门以及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按病种收费改革的意义,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价格、市卫生计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价格、市卫生计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适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东方市物价局        

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3日


相关附件
东方市按病种收费项目及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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