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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公立医院实施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15 11:17:24

我市作为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城市,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医改重点工作部署,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6〕96号)和《宁波市进一步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实施方案》(甬价费〔2017〕1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印发了《宁波市公立医院实施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8〕13号),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已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列入价格改革重点任务,并明确了改革目标和实现路径。按照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要求通过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此次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医药价格的重要内容。通过改革,将逐步建立一个符合医疗卫生特点的医药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864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6〕96号)。

(四)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地区重点改革任务的意见》(浙卫发〔2016〕59号);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6〕205号)。

(五)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宁波市进一步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实施方案》(甬价费〔2017〕19号)。

三、总体要求

在控制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长不超过10%,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长不超过7%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要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对药品及耗材采购环节降低虚高价格、诊疗环节减少不合理用量、降低中药饮片价格、检验检查和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的空间,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合理让利患者。并做到腾一次、调一次,小步快跑,逐步到位。大力推进单病种收(付)费,2017年底已出台131种单病种收(付)费项目(文件已另行下发)。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四、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逐步到位。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和比价关系为基础,测算诊查、手术和护理等不同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保持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基本平衡,用1~2年的时间,分批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

(二)三医联动,协同推进。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可操作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三)分类测算,合理定价。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中药饮片价格和检查检验类收费标准,提高手术、护理、和精神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

(四)突出重点,分级收费。先行调整诊查费、中医类、四级手术类、护理类、精神类和部分矛盾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拉开各级医院的诊查、手术等收费标准,保持市、区县(市)不同等级医院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

五、主要内容

按照“腾空间、调结构,有升有降、总量控制”的调整思路,调整项目为528项(各类诊查费列为1项),其中调低124项(不含中药饮片),调高404项。

(一)腾空间---四降:

1、按上一年度“二次议价”暨药品招标后的让利额度作为下一年度“腾空间”的实物量测算依据。

2、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后的让利额度。共45项,降低幅度10%(不含6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检查,妇儿专科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暂不执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主要依赖机器自动化运作,以往,由于设备价格较为昂贵,这些检查定价相对于医护服务定价一直偏高。下调这类收费,既有利于控制过度检查,引导医院合理检查及推动检查结果共享、减轻患者负担,又能缓解因重复检查造成的看病难问题,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3、降低检查检验类收费标准后的让利额度。共79项,降低幅度10%(不含6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检查,妇儿专科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暂不执行)。

4、降低中药饮片价格后的让利额度。完善中药饮片价格形成机制,遏制中药饮片过高加价率(加成率下降10个百分点),降低中药饮片价格,有关完善中药饮片价格形成机制的文件另行下发。

上述项目价格腾出的空间用于调整提高诊查费、四级手术、中医类、护理类、精神类和部分矛盾突出的项目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调结构---六升:

1、诊查费。三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由现行10元/次或15元/次统一调整为17元/次,住院诊查费由现行15元/日调整为17元/日。区县(市)的二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由10元/次调整为16元/次,住院诊查费由现行的15元/日调整为16元/日。

此外,相应调整了急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国家级及省级名老中医诊查费和传染病专科诊查费的收费标准。

2、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共78项,提高幅度20%。

3、提高四级(含部分三级)手术类医疗服务价格。共195项,提高幅度25%。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且部分手术成本已明显高于现行价格。上调四级手术价格,有利于引导区域医疗中心的大型医院大力开展复杂手术,着力解决危急、疑难重症,体现了“重技术、重劳动、轻设备”的价格改革方向,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向提升医疗技术水平的方向发展。

拉开市、区县(市)不同等级医院之间部分手术类价格标准,按10%的价格差递减,即三乙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90%执行,二级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80%执行。

4、提高护理类(不含儿童、精神)医疗服务价格。共9项,提高幅度20%。护理类部分成本已明显高于现行价格,护理价格的调整,体现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导向。

5、提高精神类医疗服务价格。共24项,提高幅度30%。

6、提高其他部分矛盾突出的项目医疗服务价格。共97项,提高幅度20%(其中ICU等少数严重低于成本的项目提高30%)。

(三)实施范围:首轮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范围为市级及各区县(市)级公立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安康医院、市康复医院、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四)实施时间: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六、配套措施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加强全市各级公立医院控费工作,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同比增幅控制在10%以下,其中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同比增幅控制在7%以下;各区县(市)区域医疗费用同比增幅控制在10%以下;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门急诊均次费用、出院均次费用同比增幅控制在5%以下。

(三)积极推进总额预付、按病种付(收)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自我控费的内生动力,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总量增幅控制在医改目标之内。2018年,扩大推广按病种付(收)费数,实施范围由原来的6家三甲医院扩大到三乙和二甲医院,病种数由首批40个扩大到131个。

(四)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建议对原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卫发〔2000〕242号)、《印发宁波市城区帮困助医行办法的通知》(甬卫发〔2002〕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62号)和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民发〔2013〕120号)及《关于调整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补充通知》(甬民发〔2015〕63号)系列文件中涉及医疗保障、补助和救助的系列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梳理,并给予修改、补充和完善,及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以及调整补助和救助标准,使各项医疗救助补助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患者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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