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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18〕13号)

发布时间:2018-05-10 13:48:20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推进取消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意见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辽宁省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巩固我省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成果,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公立医院科学合理补偿机制,现就推进我省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取消公立医院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的差率和差额加成政策,实行医用耗材零加成销售。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降低医院运行成本进行补偿。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基本原则,在对2017年取消药品加成,调整服务价格进行评估后,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有针对性地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同步实施,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

要以城市公立医院2017年医用耗材合理加成收入为基数,结合2017年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评估结果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价总量。

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权限

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统一制定,与所在地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同步实施。

市及市以下管理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项目价格不得高于省管同级公立医院。各市要依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县级和县级以下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梳理,理顺比价,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要求

(一)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要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依据成本变化继续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项目价格。

(二)推行医疗服务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实行医疗服务分级定价,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除明确规定最高限价的项目外,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均为基准价格,医院可在基准价格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服务价格。

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出台的时限

省管公立医院价格调整方案于2018年10月底前确定。各市公立医院价格调整方案于2018年底前出台实施,同步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

五、协同推进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科学测算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有效解决过度检查、检验问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出台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衔接的医保支付政策,全面分析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医保基金中长期的影响,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药费用控制。

六、抓好工作落实

省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省管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市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各市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严格依据本市调价总量确定价格调整方案,确保今年年底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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