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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Ⅰ型胶原羧基端前肽(PICP)测定等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1 09:33:36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要求,为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经研究,现就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新开展的Ⅰ型胶原羧基端前肽(PICP)测定等27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Ⅰ型胶原羧基端前肽(PICP)测定等27项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价格,暂由医疗机构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自主制定,并报同级价格、卫生计生和人社主管部门备案后试行两年。试行期间价格矛盾较为突出、价格投诉较多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要求医疗机构重新制定其价格。

二、建立成本费用台账制度。试行期间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成本费用数据台账,完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有关医疗机构应在试行期结束前按管理权限向价格、卫生计生、人社主管部门报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附件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规范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告知患者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情况,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价格试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项目,要结合医疗服务成本费用情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能力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具体价格,并做好不同公立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价格的衔接。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8年4月15日起试行两年,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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