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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1 09:23:28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推动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

  自2019年1月1日起,东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工资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企事业单位中因改制而退岗的人员、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东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的7.5%(含大病保险基本保费非个人部分),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一年度东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5%缴纳。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因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调整,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结算调整的过渡期,期间的筹资标准为: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设置二个缴费标准。缴费标准一:个人按每人425元(已含2018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筹资20元)缴纳;缴费标准二:个人按每人200元(已含2018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筹资20元)缴纳,财政补助每人365元。山区村的个人缴纳部分在上述缴费标准基础上减免50元(减免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特困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缴费标准二负担;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特困供养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缴费标准一负担。

  四、大病保险参保缴费

  2018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确定为每人5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政府、单位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个人筹资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

  大病保险选缴保费每份100元,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缴纳,最多可缴纳3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统一按1份选缴保费征收,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选缴2-3份的,由个人另行缴纳,优先从个人账户中划拨;如参保人要求不缴纳选缴保费的,需按规定在2018年5月31日前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放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选缴保费,通过手机APP或者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随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缴纳选缴保费3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及困难学生缴纳选缴保费1份,均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各认定职能部门应将认定名单报送市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认。

  实施当年,东阳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困难学生的认定时间截至2017年12月底。

  五、将农村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常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妇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500元。

  正常参加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自由职业者住院分娩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人员就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已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申请过定额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只可就医疗保险待遇与生育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进行支付。

  六、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政策

  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筹资标准及大病保险参保缴费等政策,待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明确之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实施。

  七、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7日起施行。《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东政发〔2017〕28号)文件第六条同时废止。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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