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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苏省常州市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09:22:56

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物价局(发改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体制和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价格体系,根据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门诊部、诊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管理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有升有降、比价合理、与城市公立医院政策衔接”原则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1.合理制定市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是在不高于二类公立医院床位费价格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二是提高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出诊费价格标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项目价格暂不调整。三是按二类公立医院价格的80%调整其他医疗服务项目(14类)、物理治疗类项目价格;按二类公立医院价格的90%调整康复类、中医诊疗类(不含中医综合)项目价格。
2.合理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是按二类公立医院价格的80%调整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静脉输液、护理价格,其他综合医疗服务类、部分病理检查类与二类公立医院同价;按二类公立医院价格的80%调整部分临床各系统诊疗类、部分手术类项目价格,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价格在调整的基础上再加收20%;降低部分以设备为主的手术辅助操作项目价格。二是降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降低部分检查项目价格,其中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取消15%上浮的规定,取消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三是保持临床诊疗类中口腔颌面、血液透析等医疗服务价格的稳定。
3.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落实《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5〕283号)精神,对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规定自主确定价格。
4.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取消挂号费、降温取暖费、螺旋CT超层、透射显象衰减校正加收、使用回旋加速器加收等医疗服务项目。
(二)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
优化“一般诊疗费”项目设置,按照医生技术等级增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殊医用材料编码等仍按照《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1〕195号)规定执行。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与县级公立医院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同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完善配套政策
1.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新增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0元/次,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他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基金按原比例支付。
2.完善财政投入政策。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3.落实卫生惠民政策。对未参保等不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人员,一般诊疗费等仍按原规定给予优惠。
三、实施时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自2018年4月30日零时起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是医改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统筹各项措施,指导医疗机构按要求实施价格调整。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调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医疗机构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不规范收费行为。
(三)注重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调整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价格调整对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对基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合理预期,提高社会的接受度,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调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一:市定价医疗服务项目(类)指导价格或调整幅度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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