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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09:21:57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推广应用,提升全区医疗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费字〔2017〕1151号)规定,在专家评审论证基础上,经研究,核定、公布甲状腺肿瘤射频消融术、超声肝纤维化无创诊断、森脑病毒抗体测定等20个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准许在指定医院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试行医院应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备案和报告制度,在试行前15日内,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执行价格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在试行期满后30日内,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试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试行医院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价格、项目内涵和除外医用耗材,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用卫生材料价格的监督检查,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试行医院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苏海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包冬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岳 峰
联系电话:0471—6944596、6959092、6945177

相关附件
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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