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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苏省苏州市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10 17:29:25

近日,苏州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制定了《苏州市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市作为国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城市,始终坚持制度创新,围绕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精准有效实施路径,在打造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现代卫生综合监管体系、实施“科教强卫工程”、提升基层综合健康管理服务能力等方面成效明显,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医改样板”。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是江苏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的关键环节。
2013年、2014年我市实施县级公立医院改革,2015年10月实施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公立医院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按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补偿,由此提高了城市公立医院和区县级医院综合医疗服务类、手术类等医疗项目价格,降低了部分检查检验项目价格,使得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结构逐步趋于合理,并取得一定成效。而我市基层医疗机构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仍是2005年制定的,一直未作调整,致使部分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明显偏低,同时部分检查化验项目价格倒挂,高于区县级医院,与区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不合理,没有建立起城市公立医院、区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合理的阶梯价格体系,不利于目前正在推进的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果,必须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二、政策依据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苏发〔2015〕3号)明确: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构建分级诊疗制度,综合运用医保、医疗、价格等方面引导措施。《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明确: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形成有利于分级诊疗的梯次价格体系。《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苏价医〔2017〕21号)明确: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做好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衔接。《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明确了调整基层医疗服务价格的具体要求。《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分及诊疗制度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卫医政医〔2018〕12号)要求在2018年年内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同时,江苏省医改办将调整基层医疗服务价格作为对全省各地级市政府考核的一项内容,我市社会事业改革和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均明确要求开展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
三、改革目标
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梯次价格体系,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衔接,有效解决基层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基层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四、基本原则
改革的基本原则: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明确定位,完善政策;综合施策,整体推进;动态调整、强化监管。
改革的基本思路:此次改革主要是在2015年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整体构架下,按照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内容和要求,对基层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适度调整,实现“两个结构调整”、“一个总量控制”。
“两个结构调整”:一是将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以二类医院价格为参照,按比例调整部分项目,保持两者间合理差价。二是对于不同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结构调整,调整更多体现基层卫生特点和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同时降低部分检查化验价格。
“一个总量控制”:按照“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对调价总体规模进行控制,基本保持平衡,社保支付标准按同比例调整,不过多增加患者负担。
五、改革范围
此次改革的范围是苏州市区(含姑苏区、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同时,苏州市区除物价、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已明确的参与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三类、二类公立医疗机构外,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全部执行一类价格。
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可参照执行苏州市改革实施方案,也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改革方案,具体的实施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主要内容
一是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方式。按照2015年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要求,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方式和城市公立医院进行同步调整。取消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降温取暖费等12项医疗服务项目。已经形成竞争、社会化服务的精神心理卫生部分项目、中医综合等34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病床位项目和护理费项目分别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7号)、《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项目收费的通知》(苏价医〔2017〕170号)规定执行。制定大生化检验、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测等3个常规检验套餐价格,基层医疗机构可根据规定的项目内涵进行调整,但价格不得高于组套价格。
二是与区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结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了诊察费(执行二类价格的90%)、护理费(执行二类价格的60%)、手术治疗(执行二类价格的80%)等部分更多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降低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磁共振扫描、X线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和部分以设备为主的辅助操作项目价格。
三是完善了一般诊疗费政策。为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二三级医院主任、副主任医师下基层服务,合理体现不同级别医生劳务价值,新增了主任和副主任一般诊疗费。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结算方式。在实行按人头付费的基础上,普通一般诊疗费20%纳入个人费用累计按医保规定结付,80%由职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20%由个人自费,80%纳入个人费用累计按医保规定结付。
通过改革,初步理顺了基层医疗服务价格,基层医疗服务价格与区县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更为合理。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有关部门、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要明确任务清单,加强政策培训,确保实施方案顺利落实,要做好各项应对预案,防止产生不稳定因素,确保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统筹推进,加强政策衔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配套政策要同步实施,凡列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按医保部门相关政策执行。同时,医院运行机制、考核机制、薪酬制度、药品保障、财政保障等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应及时出台,形成政策合力。
(三)全面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基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的舆论引导和宣传,让媒体、百姓及时准确了解改革政策,消除误解,凝聚共识,保障改革顺利推进。同时,要强化基层医疗价格改革后价格变化的预警分析,做到发现问题及早解决,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及时处理医药价格的咨询和投诉,化解价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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