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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印发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3 09:53:48

各市、区物价局,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本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2018年全市价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物价局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全市价格工作要点

2018年,全市价格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力做好稳控市场物价水平、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规范价格收费秩序、优化价格公共服务等工作,为推动全市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一、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一)发挥价格调控工作机制作用。加强统筹规划,制定年度价格调控实施意见,明确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落实责任机制,继续实行签约制度,确保价格调控职责履行到位。加强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分析研判,努力形成保供稳价安民的强大合力。健全市场价格的分析研判机制,加强重要商品价格的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完善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管理,构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监管长效机制,实施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标准化建设,增强政府调控稳定物价能力。
(二)落实重要商品生产储备任务。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工作,努力稳定本地粮食、蔬菜、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强货源组织,建立农产品域外生产供应基地,实现多渠道、多主体供应。完善流通体系,提升农产品产销衔接水平,缩减流通层级和成本。抓好储备工作,确保粮油、猪肉、蔬菜等重要农产品储备到位。
(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定期通报居民消费价格变动情况,动态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及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扶困助学、住房保障等政策要求,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四)实施农产品价格改革。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推进粮食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并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合理调整最低收购价水平,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市场调研和农本调查,跟踪评估政策影响。推进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求,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收费行为。
(五)推进能源资源价格改革。深化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全面放开车用气销售价格,适时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科学核定配气价格。在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的协同推进。探索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和市场需求相匹配的价格政策,研究制定峰谷分时不同时段充电服务价格政策。
(六)完善促进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跟踪督促政策落实。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探索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
(七)深化医药价格改革。扎实推进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快构建有利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梯次价格体系,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促进基层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建立规范有序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模式,促进家庭医疗签约服务收费工作开展。调整完善儿童专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决部分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矛盾。以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名医工作室等创新医疗服务项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合理流动。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完善改进低价药品价格政策,适时开展药品价格备案。
(八)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进一步放开交通运输领域竞争性环节价格,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对汽车客运行业实行更加灵活的价格政策,提高客运企业市场竞争力。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管理方式、运价结构和运价水平,探索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合理确定基准运价和浮动幅度。完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建立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科学利用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制度。
(九)加大服务价格改革力度。全面贯彻民办教育收费分类改革要求,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科学制定、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完善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缓解突出价格矛盾。开展殡葬服务收费情况调研,指导各地合理制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监管。建立养老机构收费信息监测制度,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收费公示、成本核算和调价告知制度。健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监管机制,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满足多元化旅游消费需求。完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开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情况及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调研,逐步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三、大力推进清费降本减负,努力营造良好价费环境。
(十)降低用能成本。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通过清理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强化成本监审、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等综合措施,大力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十一)规范垄断行业收费。清理规范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违规不合理收费,推动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具备竞争条件的收费项目,一律放开由市场调节。保留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收费目录清单,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一律不得收费。加大执法力度,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十二)清理物流环节收费。优化车辆通行收费政策,严格执行中欧班列通行优惠、货车通行费优惠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清理涉及水运的各类收费,延长交通船闸过闸费、水利船闸过闸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清理口岸收费,规范收费项目,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梳理物流领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收费,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不按政策标准收费。
(十三)治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管控,着力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加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事项清单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利用行政职能强制收费、凭借垄断地位强制收费、通过第三方变相强制收费等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为。
(十四)完善收费监管制度。落实国家和省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构建有利于促进创业创新的收费政策支撑体系。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强制收取。全面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编制清费降本减负政策文件清单、收费减免或优惠政策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年度报告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控收费变动情况。
四、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十五)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考核通报制度,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严格审查增量政策,有序清理存量政策,积极稳妥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培训力度,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十六)整治价格违法行为。开展涉企、涉民和重点领域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规范涉企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景区门票、铁路运输、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及电信领域的价费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密切关注药品、商品房、电信、停车收费等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点时段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市场巡查,开展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加强行业价格行为规范建设,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
(十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加强市场价格秩序监控和价格违法行为预警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高价格监管的针对性和前瞻性。积极推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管理体系的深度融合,扩大价格社会监督参与度,将民生价格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
五、开展基础服务能力建设,有效提升价格服务水平。
(十八)切实加强成本调查监审服务。加大信息化平台推广应用力度,提升农本调查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持续加强和改进成本监审工作,扎实开展供水、供气、供热、医疗、教育、交通等重点领域成本监审。鼓励各地引入专业机构参与成本审核,提升成本监审工作效率和水平。做好价格放开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十九)着力优化价格信息服务。提高价格监测规范化建设水平,适时调整更新价格监测品种,强化监测质量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价格行情。加大价格信息发布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渠道平台,及时灵活地反映价格波动和变化情况,为企业生产、居民消费、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价格信息服务。
(二十)扎实推进价格认定服务。全面做好涉案、涉纪、涉税、涉政府事务等各类价格认定工作。顺应监察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新要求,切实做好价格认定程序衔接、价格认定结论运用等配套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加快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体系,推动价格争议调解融入社会大调解体系,切实发挥价格争议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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