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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血液运送服务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9 15:50:00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广西血液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规定,并针对审计署长沙特派办跟踪审计2018年第一季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中指出我区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政策存在的问题,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立即取消血液运送服务费,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血液运送服务费。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无论计划外或计划内送血,均不得向患者收取血液运送费,也不得收取血液中转服务费。
二、立即清理废除涉及血液运送服务费的政策规定。各地要立即清理并废除各自出台的涉及血液运送服务费的政策规定,在2018年4月10日前将清理废除情况以市为单位将纸质版与电子版上报自治区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电子邮箱:gxyyc2010@163.com)、卫生计生委(财务处,电子邮箱:gcc_58@126.com)。
三、废止自治区现行血液运送服务费政策规定。《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厅关于公民临床使用血液价格的补充通知》(桂价工字〔1999〕319号)涉及的血液运送费、血液中转服务费规定以及自治区价格、卫生计生部门下发各地的涉及血液运送服务费的政策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涉及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管理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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