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计生(民政和卫生计生)局、人社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8〕2号)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7日
附件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