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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7 15:54:01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为做好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调整目标。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同步强化医药、医保、医疗“三医联动”,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二)调整原则。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总体负担不增加,真正实现“腾笼换鸟”的改革目标。
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各市(州)在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因地制宜开展工作,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措施相衔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不得单独针对个别医疗机构开展价格调整。鼓励各市(州)之间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作制度。
稳步推进,有效衔接。各市(州)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加强整体谋划,结合各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展情况,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科学合理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加强“三医联动”,确保工作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调整权限。为做好工作衔接,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省、市、县、基层(乡镇及社区)四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编制价格调整方案应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方案出台前,须报请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出台后,及时报备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调整范围。继续以现行2003版《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及其修订项目为基础,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收费事项。价格调整方案要继续具体到4级分类码项目,禁止以1级分类码项目为单位整体制定调整幅度。国家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要求个性化需求较强及市场竞争较充分的项目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全省将逐渐推进此项工作,各市(州)在调整中一般不调医保自费项目。
二、工作重点
(一)把握调整空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目的是取消以药养医,将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腾出的空间用于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近期“腾空间”的主要政策措施为:(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明确的“巩固取消药品加成成果,进一步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2)我省正在开展的《贵州省2018年度药品集中采购》《贵州省高值耗材网上阳光采购》;(3)降低医疗机构检验检查服务项目价格。各市(州)应以上述政策降低的前3年平均费用所腾出空间的80%作为动态调整的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每一次调整前,应对上一次调整的补偿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结合评估情况和“腾空间”的主要政策措施把握好调整空间。
(二)提高调整质量。各市(州)在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对本地所有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费用进行全面认真摸底、科学测算,充分征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省、市、县各级医院及不同临床科室意见,确保调整方案的广度和深度。应综合考虑本地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公立医院收入状况和医疗服务能力,在各市(州)现行价格水平基础上,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中医和儿科(专指除前述项目以外的6岁以下儿童临床诊断、一般治疗操作及手术治疗)项目价格,调增幅度原则上不高于50%。调整挂号、诊疗等价格时要积极主动做好与分级诊疗、“三保合一”的政策配套。鼓励公立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通过优化内部运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费用。
(三)控制调整频率。切实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回归公益性的政策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面临的形势,注意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制定新的价格水平,应对调整前后医疗机构年度总收入进行分析测算,注意与医保支付政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贴政策相互衔接。考虑到近期“腾空间”的主要政策措施将连续出台,调整时应尽量合并调整,两次调整间隔原则上不低于二年。对有关部门及公立医院反映的取消药品加成后价格调整补偿问题,要积极做好监测评估。存在补偿不到位或者过度补偿的问题,一并纳入取消耗材加成或药品招标后的价格调整中予以解决,不再单独开展价格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医改监测数据报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财务统计报表建立价格调整后的医院收支、医保支付监测制度,制定价格波动应对预案,明确收支幅度预警线。价格调整次月起,将本地区医改监测报表、医院收支统计报表抄报省发改委,原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要求的监测表不再填报。凡不提供数据配合评估监测及制定调整方案、或数据失真的公立医疗机构及地区,取消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资格、停止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直至整改完毕。
(二)加强定价能力建设。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积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业务培训。受历史条件、地方财政补偿政策以及服务量等等因素影响,同一项目成本核算结果及医院收入在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中差异很大,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建立本地区公立医院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数据库和比价关系模型,并以此指导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三)加强执法监督和舆论引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保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严厉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舆情监测和信息收集,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我省逐步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新机制做出贡献。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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