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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02 15:28:10

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合理利用优质医疗资源,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文件精神,我局在参考外省做法和调研基础上,起草了《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规定,现于2018年1月26日至2月4日在省物价局网站对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省物价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2号楼3032室,邮编:230000;电子邮箱:763958523@qq.com;电话:0551-63609220(兼传真)。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6日



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

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合理利用优质医疗资源,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及价格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特需医疗服务内涵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前提下,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需求而提供的由患者自愿选择的特殊医疗服务。

二、放开特需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发改价格〔2016〕1431号文规定,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允许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三、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范围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及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向社会发布,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范围为城市(设区市)三级甲等医院。县级、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特需医疗服务必须是在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进行,严格控制特需医疗规模,不得影响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所占医疗资源不得超过本机构医疗资源的10%。

本次公布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为特需病房服务,特需病房服务价格内包含: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察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会诊费。特需病房的基本条件和相关服务要求详见附件1。

四、明确特需医疗服务医保政策

特需医疗服务包含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现行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政策执行,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新农合参合患者不纳入新农合保底补偿范围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保合规费用范围。

五、规范特需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立独立区域,并用明显标识加以区别;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提出书面申请,将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医技人员条件、基本设施设备以及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形式和服务规范、服务协议(样式)、床位数、病房号、价格等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卫生计生、价格、人力资源部门,经核实后可开展。

公立医疗机构在制定实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市场供求、患者的承受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并保持与基本医疗服务合理的比价关系。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须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在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公立医疗机构对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签署知情同意书(其中特需病房服务知情同意书式样见附件2),不得暗示或强制服务对象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六、加强特需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监管

各级卫生计生、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并完善公立医疗服务机构特需服务的动态评价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对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的配置条件、服务内容、规范执行情况的评估,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医疗机构,责成改进,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具备开展条件的,停止其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擅自扩大特需服务范围、强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同时废止。




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 月 日



附件1


安徽省特需病房的基本条件及服务要求

一、规模

综合特需病区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的10%,专科特需病区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该病区实际开放床位数的10%,具体床位规模按公立医疗机构病区床位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医疗机构特需病房按套间或单人间配置,每套间原则上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5平米,每单人间原则上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平方米。

二、设施设备配置

除基本医疗设备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配备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等明显优于同病区普通病房的相关生活服务设施。

三、医务人员配置及服务要求

特需病房由副主任以上医师负责对患者的每日诊察,配备足够的护理力量,病房护士与病房床位之比不低于1: 2。

患者入院后根据患者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后根据患者的时间安排与相关检查科室进行预约,检查前告知患者注意事项,提醒并协助患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有专门的工作人员陪同。

患者住院期间可实行点名专家会诊服务,各项检查和治疗均应予以优先安排,并由高年资的主治以上医师实施。对于专科性较强的疾病应及时邀请有关专家会诊,必要时由医务处组织多学科专家进行会诊,及时予以诊断治疗。



附件2

特需病房服务知情同意书


床号: 住院号: 姓名: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我院在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为您提供特需病房服务:

1、特需病房服务价格项目内包含: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察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会诊费。

2、特需病房套间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5平米,特需病房单人间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平米。特需病房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条件外,还设立了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备,配备了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等相关生活服务设施。

3、特需病房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每日诊察,配备足够的护理力量,病房护士与病房床位之比不低于1: 2。

4、入院后,由我院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后根据患者的时间安排与相关检查科室进行预约,检查前告知患者注意事项,提醒并协助患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有专门的工作人员陪同。

5、住院期间可实行点名专家会诊服务,各项检查和治疗均优先安排,并由高年资的主治以上医师实施。专科性较强的疾病及时邀请有关专家会诊,必要时由医务处组织多学科专家进行会诊,及时予以诊断治疗。

6、特需病房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为 元/天。特需医疗服务包含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现行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政策执行,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新农合参合患者不纳入新农合保底补偿范围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保合规费用范围。

以上情况如果已阅并愿意接受,请在本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谢谢合作!


患者或家属签名: 医生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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