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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公立医院实施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23 13:44:03

根据《宁波市进一步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实施方案》(甬价费〔2017〕1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起草了《宁波市公立医院实施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具体详见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电子邮箱:hugo16@163.com;

2、传真:89186367;

3、信件: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2412房间;

4、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18年1月22日至1月29日。

附件:《宁波市公立医院实施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物价局

2018年1月22日

附件:

关于宁波市公立医院实施首轮医疗服务价格

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社局,各市级及区县(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6〕96号)和《宁波市进一步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实施方案》(甬价费〔2017〕1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要求,对药品及耗材采购环节降低虚高价格、诊疗环节减少不合理用量以及降低中药饮片价格、检验检查和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的空间,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现将宁波市市级及各区县(市)级公立医院实施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宁波市级及各区县(市)级公立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安康医院、市康复医院、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二、调价内容

(一)提高价格标准的项目

1、诊查费。三级及区县(市)的二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分别由现行15元/次、10元/次统一调整为17元/次;住院诊查费分别由现行15元/次·日、10元/次·日统一调整为17元/次·日。

急诊诊查费:在上述普通门诊、住院诊查费调整后的基础上再加收3元/次·日,即三级及区县(市)的二级医院由17元/次·日统一调整为20元/次·日。

专家门诊诊查费:三级医院副高、正高职称加收标准在上述调整后的诊查费基础上由现行加收4元/次、6元/次调整为加收5元/次和8元/次。区县(市)的二级医院副高、正高职称加收标准仍按现行加收标准执行。

国家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由现行标准58元/次调整为80元/次;省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由现行标准28元/次调整为40元/次。

2、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共78项,提高幅度20%,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表1。

3、四级手术、护理类、精神类和其他项目价格。提高四级手术(含部分三级,下同)、护理类、精神类和其他项目价格,共325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四级手术提高25%、护理类和部分矛盾突出的其他项目提高20%、精神类提高30%。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表2、3、4、5。

拉开市、区县(市)不同等级医院之间部分手术价格标准,按10%的价格差递减,即三乙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90%执行,二级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80%执行。

(三)降低价格标准的项目

1、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不含6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检查,妇儿专科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暂不执行),共45项,降低幅度10%,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表6。

2、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类收费标准。降低部分检验类服务项目价格(不含6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检查检验,妇儿专科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暂不执行),共79项,降低幅度10%,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表7。

3、降低中药饮片价格。完善中药饮片价格形成机制,遏制中药饮片过高加价率,降低中药饮片价格,加成率下降10个百分点。有关完善中药饮片价格形成机制的文件另行下发。

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中增长超过10%部分的费用,其中市级公立医院增长超过7%部分的费用,将采取调整医保统算支付政策,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有关要求

(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二)各公立医院要根据此通知的内容和各类附表,认真做好各类价格项目的梳理和对接,做好院内信息系统的调整等工作。

(三)各公立医院要在宣传栏、广告屏张贴和播出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明细表,医务人员、导医等工作人员要耐心仔细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尊重患者知情权。

四、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附件一:调整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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