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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印发《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2 15:26:46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省、市、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和调整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

第三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并做好属地范围内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宣传活动,应遵循价格诚信原则。

第五条 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我省统一规定的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报省审批。

第六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度。

(一)价格公示内容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公示项目编码。

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或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等。

一次性卫生材料是指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外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内容包括:医用材料品名、规格、生产厂家、价格等。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应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和社会进行监督。

(二)价格公示方式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如候诊大厅、门诊科室、药局、住院处等)采取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不同方式实行价格公示,并按公示的价格收取费用。

第七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实行医药费用清单制度、贵重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医患双方确认制度。

(一)免费对门诊患者提供门诊收费结算清单。门诊收费明细清单须注明患者姓名、就诊日期、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价格,药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的品规、数量、价格,医药费用总额等内容。

(二)免费对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结算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结算清单均须注明患者姓名、就诊日期、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价格,药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的品规、数量、价格,医药费用总额等内容。住院结算清单还应标明住院及出院日期、天数等内容。

(三)建立贵重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医患双方确认制度。医疗机构使用贵重药品和贵重一次性卫生材料前,应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紧急使用后应进行补签。

贵重药品指最小零售单位100元及以上的药品,贵重一次性卫生材料指最小零售单位500元及以上的医用材料。

第八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主动控费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第九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完善价格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

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医疗服务价格调定价管理流程,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建立健全医药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对外公布医疗机构投诉电话号码,认真接待和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投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指导,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药费用清单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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