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函〔2016〕717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596号)精神,现将我省新版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实施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实施前,我省跨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就医地已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按我省现行新版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付;就医地未执行发改价格〔2012〕1170号文件的,按我省各统筹地区的原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规定报付。
二、国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实施后,我省跨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执行我省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规定。
各市(州)人社部门、商业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要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完善信息系统,认真核报医疗费用,加强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服务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