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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医保支付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福建省公立医院改革医保联动十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233号)和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医〔2014〕223号)精神,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医保支付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我省是国务院确定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公立医院改革是医改的重点内容。按照《福建省公立医院改革总体方案》,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后,减少的收入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补助和医院分担等渠道进行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相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参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支持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二、认真测算,合理纳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积极参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测算工作。要充分考虑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后,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医保支付政策与医药价格调整方案、财政补助政策配套实施。 

  三、加强配合,密切沟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后的评估总结,不断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有效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厅医保处反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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