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
一、第一批材料编码启用: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根据闽人社文[2013]281号《关于印发医保医用耗材新编码(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医保医用耗材新编码(第一批)启用,作为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的依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医用耗材新编码(第一批)定于2013年10月1日启用,原医用耗材编码将继续并行。未纳入首批新编码范围的耗材暂可继续使用原医用耗材编码结算,过渡一段时间后,原医用耗材编码将仃止使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已启用新编码的医用耗材的支付标准仍按原医保支付政策执行,待分类支付办法制定后再行调整。
3、联系电话:5322268(社保中心医疗管理科)。
4、详见附件内容。
二、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编码调整:根据《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指导意见》(闽政办〔2011〕20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邵武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闽价医〔2012〕502号)有关规定,为实现本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现行限价规则的顺利衔接,确保已进行医药价格调整的公立医院综合试点单位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正常传送和收费结算,现就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医疗服务项目编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现有医疗服务项目计算机编码基础上增加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价格调整专用对应编码。规则如下:将现有医疗服务项目的12位计算机编码中第一位编码由“0”改为“7”,后11位编码均保持不变,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除计算机编码和单价外,其余属性与原医疗服务项目保持一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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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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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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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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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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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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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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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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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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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405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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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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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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睫状体特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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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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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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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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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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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0405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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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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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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睫状体特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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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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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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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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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省级物价、卫生部门批准的价格调整方案中项目内涵若发生变化的,应上报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负责新增计算机编码。
3、此次以“7”开头的编码仅适用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其它非试点医院一律不得使用。非试点医院如有使用新增编码进行结算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联系电话:5369010(社保中心信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