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函〔2012〕182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关于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委老干部局
为更好满足离休干部医疗需求,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提高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水平,决定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具体如下:
省直在长普通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2.4万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3.0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3.1万元件;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3.2万元。省直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注入标准不变。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律办公厅,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