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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知识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居住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上城镇(含格尔木西藏办事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区医疗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二)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西藏民族学院学生)、区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西藏班学生(含高中散插班学生)。

居住在县城以下乡镇的城镇居民,纳入农牧区医疗制度范围。

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年龄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执行。年满14周岁以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农牧区医疗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额征缴筹资。2012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自治区财政补贴160元,地(市)财政补贴40元,县级财政补贴20元。

对下列人员的缴费予以相应补贴或者减免: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每人每年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

(二)我区城镇户口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西藏班学生,每人每年个人只需缴费30元;

(三)初次参保时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个人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初次参保时女不满60周岁、男不满65周岁的,个人缴费至女60周岁、男65周岁后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缴费时间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返还。参保居民自缴费次年1月开始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同退保。如再参保,参保年限重新计算,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一年后方可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转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转比例:45岁以下(含45岁)为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其中:个人缴费2%,单位划转1%);45岁以上为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2%(其中:个人缴费2%,单位划转1.2%);退休人员为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5%,其中1959年3月28日(包括至县人民政府成立之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为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比例划入的金额(含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在职职工月不足40元的,按40元划入;退休人员月不足50元的,按50元划入;1959年3月28日(包括至县人民政府成立之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月不足55元的,按55元划入。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目录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基本条件:经化验、病理或特殊检查确诊为恶性的各种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基本条件:终末期尿毒症以及难以纠正的高血容量,水肿、心衰、高钾血症、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的治疗(基本条件:有手术鉴定)。

4、精神分裂症、重型抑郁症、难治性强迫症(基本条件:经二级以上医院鉴定需长期维持治疗)。

5、糖尿病及并发症(基本条件:血糖化验证实为糖尿病及合并心脏病、周围血管病变、肾脏病变及脑血管病变的病人)。

6、再生障碍性贫血(基本条件:血常规骨髓穿刺检查确诊)。

7、多血症(基本条件:血色素≥200克/升;红细胞>6.5×1012/升;红细胞压积>50%。三项中有两项符合者)。

8、慢性高原性心脏病(基本条件:左心增大,左心衰;呼吸困难、咳嗽、咯血;右心增大,右心衰;颈静脉扩张、肝肿大)。

9、高血压(基本条件:排除继发性高血压,血压维持150/95mmHg,有眼底改变)。

10、脑血管意外恢复期的治疗(基本条件:偏瘫恢复期和脑血管意外的其他后遗症,病人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维持治疗的病人)。

11、慢性肝硬化(基本条件:肝功能检查、免疫学检查、超声检查,三项中有两项证明肝硬化,或其中一项证实肝硬化且伴有腹水的病人)。

12、类风湿性关节炎(基本条件:类风湿性因子阳性,X线拍片有类风湿病理改变,皮下结节,关节肿大,四项诊断标准中有三项符合)。

13、系统性红斑狼疮(基本条件:十一项红斑狼疮的诊断标准中至少有四项符合)。

14、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基本条件:肺功能检查有气流受阻证据,FEVI<70%,桶状胸)。

15、痛风(基本条件:血尿酸大于430μmol/L,并出现局部症状)。

16、慢性肝炎(基本条件:肝功能检查、病毒标志物检测、免疫学检查、超声检查,四项中有二项证明慢性肝炎者)。

17、冠心病(基本条件:①曾经在二级及其以上医院确诊为CHD,临床上有心绞痛、心力衰竭、心律失常、曾有心肌梗塞和猝死,经住院治疗症状缓解;②曾有心电图提示:心肌梗死表现;③侧边防护办法行冠脉造影提示≥50%狭窄)。

18、慢性肾小球肾炎(基本条件:①有蛋白尿、血尿、高血压等肾炎综合症临床表现。②检测尿蛋白≥1.0g/24h及尿蛋白≥++两次以上;持续血尿:尿红细胞≥5个或红细胞计数≥10000个/ml,③有半年以上病史及肾活检病理报告)。

19、甲状腺功能亢进(基本条件:血清甲状腺功能检查指标异常)。

20、心血管系统介入术后治疗(基本条件:有手术鉴定)。

门诊特殊病诊治及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病目录所列特殊病种之一并符合基本条件,可申请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每次批准的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因病情需要延长治疗的,可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延期。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就医,应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接诊医生要根据认定的病种,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每次用药量不超过15日。

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退休参保人员80%,59328参保人员85%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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