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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3 00:00:00

闽医保办〔2017〕14号

在榕省属医院、福州总医院,省医保中心,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以及《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逐步实现以按病种收费为主、多种收费方式相结合的收费政策,进一步引导公立医院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减轻患者负担。经研究,决定在省属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院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可单独进行收费,这两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实施范围

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以及福州总医院首批推出100个病种统一实行按病种收费。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三、病种收费标准

本批次按病种收费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分A、B两档确定收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其中:A档医院包括省立医院(含南院)、协和医院、附一医院、福州总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人民医院和省第二人民医院;其他省属医院为B档。

首批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四、医保支付政策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

2. 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保目录内医用耗材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结算不设起付线,在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

3. 对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自行支付。

4.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和可另行收费的医保医用耗材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内),全额纳入医保费用累计范围。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以及符合医疗救助补助政策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省属医院病种费用和可另行收费医保医用耗材个人和统筹基金分担比例(省本级和福州市)详见附件2

省属医院可另行收费医保医用耗材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附件3

5.各统筹区按规定转诊到省属公立医院就诊的参保患者,其医保结算标准由各统筹区另行制定,同步实施。

五、退出机制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考虑省老年医院、省级机关医院以及支气管肺炎病种患者年龄结构较为特殊,这两家医院以及支气管肺炎病种的退出率允许控制在20%以内。

六、强化实施按病种收费的后续管理及相关要求

(一)各省属医院要认真制订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临床管理路径》、《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按病种收费退出管理流程》由省卫生计生委另文下达。

(二)各省属医院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确保按病种收费按时实施。

(三)各省属医院要切实抓好控费工作,对实际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对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结余部分,作为医院的医务性收入。

(四)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病例,除按本通知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病种费用外,可不再出具“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具体传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各省属医院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申投诉责任制,进一步畅通沟通渠道。在医院管理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如推诿患者、分解住院次数或无故缩短住院时间等方面的申投诉事项,由医院负责协调解决。

(六)实施按病种收费改革,是改革医院现行收费和医保支付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属医院要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认真、耐心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办、省卫生计生委反映。省里将根据各医疗机构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附件下载:

下载1

下载2         

下载3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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