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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陕人社发〔2009〕3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颁布以来,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认真实施。目前,全省11个市(区)全部建立起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刚刚建立,还存在着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各市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居民个人医疗负担,各地应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完善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率要控制在15%以内。

    (一)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降低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比例。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同时,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运行和结余情况,积极探索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办法,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提高住院报销水平。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和调整最高支付限额等措施降低参保居民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对达不到最低支付比例的,按最低支付比例报销。

    (三)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市制定。

    (四)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已参保的学生儿童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外,其余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各统筹地区要积极探索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逐步探索实施协议确定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切实减轻城镇居民个人负担,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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