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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01〕36号)下发以后,各地高度重视,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得到了较好保障,为了进一步提高离休人员医疗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离休人员就医、购药参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 离休人员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实报实销;其他离休人员(包括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发〔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报销比例不低于85%。

三、全省离休人员医疗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其中:企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医疗所需费用按陕劳社发〔2008〕39号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离休人员医疗待遇工作,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离休人员就医,并加强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的管理工作,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防止浪费。

五、没有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人员,按照此通知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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