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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将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调整如下:

 

      二、将住院医疗费用中下列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办法调整如下:

    (一)将住院期间施行CT、ECT、MRI、心脏彩色B超、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TCD)、电子胃镜、结肠镜、宫腔镜、动态心电图、高压氧舱、体外冲击波碎石、体外射频治疗前列腺肥大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

   (二)将住院期间安装人工晶体等人工器官、血管支架、体内置放材料、心脏起搏器等《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目录库》内的器官及材料在限价范围内的费用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医用材料在限价范围内的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超出限价范围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

   (三)将住院期间施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手术的费用及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治疗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医疗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

    三、将使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10%调整为先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5%。

    四、将门诊施行白内障日间手术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开展白内障日间手术的医院须向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批备案,费用结算实行按单病种管理限额结算的办法,限额标准(含人工晶体费用)为4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在进行白内障日间手术费用结算时,按限额标准的80%结算)。

    五、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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