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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宁夏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我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5 00:00:00

宁人社发〔2013〕13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宗教局、财政局,宁东基地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和《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通知》(国宗发〔2011〕63号)精神,现就做好非宁夏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原户籍所在地或我区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户籍不在我区但在我区区域内从事宗教事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均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规定,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原户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非宁夏户籍宗教教职人员统一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理程序是: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宗教局申报,经宗教局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缴费由非户籍地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三、宗教教职人员活动场所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八月底前报告其人员的变动情况,经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时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并协助医保经办机构为宗教教职人员做好待遇报销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对个别经济条件困难无力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的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和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缴费。

  此政策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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