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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调整2014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宁人社发[2013]163号文件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2013年度医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2013年,各级财政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8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91元、山区补助137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52元;市县财政川区补助61元、山区补助15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30日内应拨付至各市县,自治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各类特困群体缴费补资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各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应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30日内补助到位。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资助标准。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仍执行2013年的标准。

二、待遇水平

(一)住院保障

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提高为7万元,二档提高为12万元,三档提高为16万元。将一级、二级、三级乙等(含宁南医院、自治区中医院、银川市中医院)和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700元和1000元。无级别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对待。调整后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如下:

  全区

  参保

  档次

  住院起付标准(元)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三级甲等

  三级乙等(含宁南医院、自治区中医院、银川市中医院)

  二级

  一级

  三级甲等

  三级乙等(含宁南医院、自治区中医院、银川市中医院)

  二级

  一级

 

  一档

  1000

  700

  400

  200

  45

  70

  80

  85

 

  二档

  60

  80

  85

  90

 

  三档

  65

  85

  90

  95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7万元、二档12万元、三档16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后,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由试点市依据自治区《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及试点市的实施办法执行。

(二)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30元(含一般诊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对按规定要求由县级医疗机构承担普通门诊统筹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执行35%的报销比例。

.门诊大病统筹

将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痴呆、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苯丙酮尿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参照执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按照一、二、三档缴费,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为50%、60%、65%。各统筹市根据本地门诊大病病种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不同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大病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各统筹市要进一步加强门诊大病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大病统筹待遇的准入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门诊大病病种诊断、待遇的规定条件,并对纳入门诊大病统筹的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门诊大病统筹基金的合理使用。

以上待遇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积极安排落实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加快推进付费制度改革,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和医疗费用监控,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各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大病病种目录和诊断标准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11月25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增门诊大病病种目录和诊断标准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1、全血红胞减少或一系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百分数<0.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穿刺至少1个部位增生减低或明显减低,造血细胞减少,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如为增生活跃,须有巨核细胞数减少。有条件者作骨髓活检可见造血组织均匀减少;

3、一般无肝、脾肿大;

4、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5、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同时具备1、2、3、4、5

二、老年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

诊断标准:A加上一个或多个支持性特征B、C、D或E。

核心诊断标准:

A.出现早期和显著的情景记忆障碍,包括以下特征

1.患者或知情者诉有超过6个月的缓慢进行性记忆减退。

2.测试发现有严重的情景记忆损害的客观证据:主要为回忆受损,通过暗示或再认测试不能显著改善或恢复正常。

3.在AD发病或AD进展时,情景记忆损害可与其他认知功能改变独立或相关。

支持性特征:

B.颞中回萎缩

使用视觉评分进行定性评定(参照特定人群的年龄常模),或对感兴趣区进行定量体积测定(参照特定人群的年龄常模),磁共振显示海马、内嗅皮质、杏仁核体积缩小。

C.异常的脑脊液生物标记

β淀粉样蛋白1-42(Aβ1-42)浓度降低,总Tau蛋白浓度升高,或磷酸化Tau蛋白浓度升高,或此三者的组合。

将来发现并经验证的生物标记。

D.PET功能神经影像的特异性成像

双侧颞、顶叶葡萄糖代谢率减低。

其他经验证的配体,包括匹兹堡复合物B或1-{6-[(2-18F-氟乙基)-甲氨基]-2-萘基}-亚乙基丙二氰(18F-FDDNP)。

E.直系亲属中有明确的AD相关的常染色体显性突变。

三、系统性红斑狼疮

1、颧部红斑:平的或高于皮肤的固定性红斑;

2、盘状红斑:面部的隆起红斑,上附有鳞屑;

3光过敏:日晒后皮肤过敏;

4、口鼻腔溃疡,经医生检查证实;

5、多关节炎:非侵蚀性关节炎≥2个外周关节炎;

6、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7、肾脏病变:尿蛋白>0.5g/24h或+++或细胞管型;

8、神经系统病变:癫痫发作或精神症状;

9、血液系统异常:溶血性贫血或血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绝对值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10、免疫学异常:狼疮细胞阳性或抗dsDNA或抗Sm抗体阳性或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

11、抗核抗体阳性。

在上述11项中,如果有4项或以上阳性,则可认定。

四、苯丙酮尿症(包括经典型苯丙酮尿症和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1、血苯丙氨酸浓度测定可以确诊,phe≥2 mg/dl以上(免疫荧光法测定);

2、年龄稍大儿童可伴有智能发育落后,头发由黑变黄,皮肤白,特殊体味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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