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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调整2013年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2012年度医改工作会议精神,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10号)、《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纪要的规定要求,现就调整2013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补(资)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财政补助。2012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86.4元、山区补助129.6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44元;市县财政川区补助57.6元、山区补助14.4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一个月内应拨付至各市县,自治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各类特困群体缴费补资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各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应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补助到位。
(二)个人缴费。 2013年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在现行一、二、三档缴费标准40元、170元和30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元、30元和100元,达到:一档 50元、二档200元和三档400元。
(三)民政资助。自治区民政对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缴费的农村低保对象、城镇未成年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资助4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资助50元;对按照二档参保缴费的城镇成年低保对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以及自愿选择按照二档参保缴费的上述农村成年特困人员,每人每年资助52元。
中央、自治区财政对城乡未成年特困人员补助和对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不变。在上述补助、资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财政对城乡居民中的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150元(其中对农村居民中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50元;对城镇居民中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78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医疗待遇;对城镇三无人员和城镇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288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350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医疗待遇。其中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对山区残疾人员参保补助按9:1比例分担,对川区残疾人参保补助按6:4分担。
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可以选择一档或三档缴费,其中按一档标准缴费后,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筹资水平调整后各档次标准见下表:

在以上补资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财政对城乡居民中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150元(其中对农村居民中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50元;对城镇居民中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78元);对城镇三无人员和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288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和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350元。
二、待遇水平
(一)住院保障

合并川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在全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将三级医疗机构三个档次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将川区一级、县二级和市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与原山区一级、县二级和市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保持一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提高到6万元、二档提高到11万元、三档提高到15万元。将一级、县二级、市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明确为:200元、400元、450元和700元。调整后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见下表:


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住院保险,以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相关政策为依据,另行执行。
(二)门诊统筹
1、普通门诊统筹
2013年年内全区各统筹市要普遍开展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参保城乡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55%;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5%。对暂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县(市),经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将普通门诊统筹扩大到县级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在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35%。
2、门诊大病统筹
要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制度,稳步扩大门诊大病病种范围。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300元,按照一、二、三档缴费,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45%、55%、60%。各统筹市根据本地门诊大病病种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不同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大病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鼓励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积极安排落实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加快推进付费制度改革,加强基金管理和医疗费用监控防范基金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各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和残疾人联合会。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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