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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第二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6 16:12:42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资源配置作用,促进我区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现就我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第二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放开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详见附件。其中,放开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的规定,待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知名专家资格条件、遴选程序、诊疗规范以及准入退出机制,落实知名专家人选后执行。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专门诊疗区域并在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进行,且要严格控制服务规模。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具体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以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特需医疗服务,已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暂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规定执行;未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今后也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建立和完善患者书面申请(协议)制度,不得强制服务。同时要严格落实费用清单制度、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试行一年(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除外)。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4日


附件一: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清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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