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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医疗保险非因工意外伤害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省直医疗保险非因工意外伤害的认定管理工作,确保参保职工及时享受非因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结合省直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医疗保险非因工意外伤害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0日
    
    
           河北省省直医疗保险非因工意外伤害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非因工意外伤害的认定管理,确保参保职工享受非因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冀政办〔2001〕2号)和《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参保职工非因工发生的意外伤害(工伤保险不予认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住院治疗申请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现金支付,经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认定后,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条   非因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须一次性报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报销最高限额为20万元,其他人员为15.5万元。
  第四条   非因工意外伤害的申报。参保职工发生非因工意外伤害住院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参保单位,领取《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或《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旧伤复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由住院医师填写后,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查盖章,连同其它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省医保中心,特殊情况如病危或死亡等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异地人员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时限的,医保中心不予受理,其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因出差、探亲等发生非因工意外伤害,因病情紧急,须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病情稳定后要尽快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五条  申核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一)首次非因工意外伤害住院应报送以下材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
     2、《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3、《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住院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
     4、门诊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首页及外伤相关病情记录)二份。
     5、入院记录复印件二份。
     6、X光片(CT)或其他影象报告单复印件二份。
     7、“120”急救送至医院的,需提供“120”急救病历复印件二份。
     (二)非因工意外伤害旧伤复发住院应报送以下材料。
     1、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证。
     2、《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旧伤复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3、《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住院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
     4、《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5、本次门诊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首页及外伤相关病情记录)一式二份。
     6、入院复印件二份。
     7、本次X光片(CT)或其他影象报告单复印件二份。
  第六条   省医保中心接收相关材料后,要认真审核研究,一般情况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特殊情况需请相关专家研究的,认定时间另定)。核实认定的,出具《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认定书》;不予认定的,出具《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予认定书》。认定书由参保职工或其家属到省医保中心领取。
  第七条    参保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非因工意外伤害认定管理规定,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费用不予报销或追回费用,并停止使用医保卡半年,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医师要如实填写门诊、住院病历及《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住院情况登记表》中相关内容,翔实书写受伤时间、地点、经过,如弄虚作假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停止该医师的医保处方权、医保医疗服务权;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停机整顿,直至取消相关科室定点资格,年终考核扣减基本医疗保险保证金。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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