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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200113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中央、省驻穗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暂按《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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