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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赣市劳医[2001]11

第一条 为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公务员医疗保险,下同)的诊疗项目范围,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保险实施办法》(赣市府发[2001]29号),特指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只符合以下条件的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指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向参保就医人员公开本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含支付项目、部分支付项目和不支付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参保就医人员在诊疗检查时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选择不同档次同类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内的,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以外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七条 未列入赣州市卫生区域规划、未取得三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集注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列入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本市新开展的应用诊疗设备(装置)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在国家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本暂行本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印发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 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报纸费、陪护费、洗理费、门诊及药店中药煎药等服务费。

    2.出诊费、院外会诊费、优质优生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割六指、单眼皮双眼皮、斜视矫正术、厚唇变薄术、兔唇、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多毛症、白发、鼻鼾、脱痔、穿耳、洁齿、镶牙、平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假发、除皱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戒酒等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费等。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眼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疾病跟踪随访费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验伤费等)及医学研究等。

    6.膳食费、营养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颌、假发、义肢、助听器、畸形脚垫、矫形鞋等各种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如按摩器、各种家用检测仪(器)、家用治疗仪(器)、健脑器、各种磁疗用品(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弹性绷带、各种索引带、拐杖、皮钢背甲、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阴囊托、护膝带、提睾托、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避孕药品及用具等)。

    4.财政、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肝脏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失聪、口吃的矫治,麻痹性斜视、先天性斜颈、多指、O型腿、X型腿等矫形及正颌、镶牙的治疗。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食疗法、磁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女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药品成瘾、以及卖淫、嫖娼引起的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软下疳等)及后遗症、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 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5.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

    6.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7.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

    8.其他未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的检查项目和医用材料。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ECT、螺旋CT、核磁共振(MRI)、彩色多普勒、脑地形图、彩色B超、医疗用直线加速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细胞刀、超声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射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微波透热照射、以及高压氧舱治疗、体外震波碎石治疗、重度前列腺肥大体外射频治疗、各种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20%后,公务员按《赣州市公务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城镇职工按《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治疗项目类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输全血、各种器官移植、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激光打孔、心脏消融、超声乳化、肿瘤热疗、抗肿瘤细胞免疫疗、介入治疗(指治疗费、所使用药物按药品目录执行)和快中子治疗等特殊治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后,公务员按《赣州市公务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城镇职工按《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价格昂贵的其他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时,个人先自付30%后,公务员按《赣州市公务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城镇职工按《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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