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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0 17:04:11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文件要求,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有关规定,公布我市对接后的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中央驻津医院、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公布的项目和价格;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新公布项目,可自主制定价格。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指导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指导价格条件下,制定本单位具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各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

三、此次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对部分项目规定了医用耗材费用标准,各医疗机构可按不超过规定标准,打包收取耗材费用。对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市人力社保局以医用耗材打包收费标准付费。除医疗服务项目中明确列出的除外内容,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此次公布范围以外的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报。原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废止(附件2)。

五、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落实工作,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具体指导,确保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收付费系统平稳对接。各医疗机构要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医疗规范和价格、医保政策。密切关注各方面反应,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执行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10月15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培训;10月16日至11月25日,各医疗机构、各医保经办机构完成本单位系统数据更新;11月26日至12月15日,各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完成系统对接及维护。本文件自2017年12月15日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

2017年9月26日


附件一: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件二:废止原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件三:价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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