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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夏关于加强全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宁卫计发〔2017〕236号

发布时间:2017-10-10 16:12:40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委、部《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升全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围绕深化医改和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不断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增强妇幼健康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提高生育服务和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推进妇女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保障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全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基本满足需求,服务功能明显增强,服务能力和水平有较大提高,确保孕产妇在生育过程中获得安全、公平、规范的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妇幼健康指标明显改善,争取达到西部先进水平,出生人口素质显著提升。到2020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5‰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5‰以下。到2030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1/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4‰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妇幼健康服务资源配置。

    1.增加妇幼健康服务供给。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区域内现有产科服务资源底数,预估新增生育峰值,合理测算需求缺口。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群众新增需求,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争取全区平均达到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17张,银川市达到20张。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有资源,通过科室间、科室内床位调整等方式,尽快扩增产科床位,缓解银川等地区优质产科资源“一床难求”的突出问题。生育服务需求大的重点地区可探索分级建档制度,合理分流,引导孕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选择建档机构;设立孕妇建档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孕妇建档问题,让每位孕妇都能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快实施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在县级医院建设项目中着力提高产科服务能力,在县级医院建设项目中重点扩增产科业务用房,着力提高产科服务能力,新增产科床位500张,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2.推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通过组建妇幼健康医疗联合体、远程医疗、对口支援等方式,促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由自治区、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共同牵头,与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产科、儿科,成立宁夏妇幼健康医疗联合体。医疗体内部通过项目合作、联合病房、学科帮扶、远程会诊等形式加强合作,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建共享,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和效能。将南部山区产科、儿科及相关支撑科室作为“十三五”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妇幼区域协作的优先领域,引导区域间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围绕学科建设互帮互助、优势互补,促进区域间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均衡发展。 

    3.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自治区、市、县要依托产科儿科实力突出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自治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标准》,加快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2017年底前,自治区、市、县三级均建立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自治区、市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要与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等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技术机构。各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切实履行职责,开展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和救治,确保危重患者得到有效救治,最大程度地保障母婴安全。健全产儿科急救运行管理机制,全面建立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有序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和医疗服务无缝衔接。

     4.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宁夏医科大学增设助产、儿科专业,加快产科、儿科医师和助产士人才培养,力争“十三五”时期招生培养产科、儿科医生和助产士350名(根据规划缺口重新安排)。实施助产士转岗培训计划,加强助产士专业方向的继续医学教育,完善助产士评价标准。加快建设妇幼保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加强妇幼保健专业内容培训,打造一支临床医学专业基础扎实、公共卫生视角宽广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各地要针对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前五位死因,逐级开展产科、儿科医师、助产士专项培训,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和救治能力。定期开展产科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加快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在职称晋升时对儿科医师给予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适当向产儿科医师、助产士、护士等给予倾斜,改善产儿科医护人员待遇,增强岗位吸引力和职业认同感。

    (二)加强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1.整合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区推广使用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和计划生育服务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打造“一条龙”服务链。开展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涵盖婚前、孕前、孕产、产后、儿童等5个时期,主要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住院分娩、产后访视、预防疾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管理、儿童营养改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13项服务。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流动孕产妇和儿童跨地区利用服务的接续。

    2.做好生育前咨询与服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要积极设立生育服务咨询室,为有生育需求的夫妇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服务,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健康咨询服务,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及科学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等服务。帮助再生育夫妇终止长效避孕措施,向生育困难的夫妇规范提供中医药调理、药物治疗、妇产科常规手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不孕症综合治疗。

    3.强化妊娠风险评估管理。充分发挥“生育服务咨询室”、“高危孕产妇”门诊、“优生咨询”门诊的作用,加强对高龄妇女的健康咨询和指导,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等系列服务。规范开展产前检查,为高龄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时,应认真询问既往生育史、难产史、避孕史,详细进行体格检查。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加强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和高危新生儿,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

    4.实施孕产妇分类管理。医疗机构要根据妊娠风险分级,对孕产妇实行分类管理。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一般风险的孕产妇,应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应尽快转诊到三级医院。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较高风险的孕产妇,应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在三级医院住院分娩。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高风险的孕产妇,应尽快到三级医院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在三级医院住院分娩。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患有传染病的孕产妇,应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相关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5.严格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医疗机构要把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要严格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措施,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对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做好评估和诊断,充分告知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切实强化孕产妇风险管理。要动员高龄高危孕妇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进行孕产期保健和分娩。完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网络,保障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转运救治,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6.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强化源头治理,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等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将儿童出生缺陷疾病诊断治疗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推广一级预防措施,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继续实施好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项目,逐步扩大为所有孕前及孕早期妇女免费增补叶酸。落实出生缺陷二级预防措施,提高产前筛查和诊断能力,不断扩大产前筛查人群覆盖面,做好后续产前诊断服务,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和干预率。充分发挥自治区产前筛查中心和产前诊断中心作用,争取将唐筛、神经管畸形筛查纳入自治区妇幼健康惠民政策。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促进患儿早诊早治。在做好4种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基础上,开展48种代谢性疾病的筛查。推动基因检测技术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中的科学应用。创造条件开展耳聋基因、先天性心脏病等筛查,努力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7.促进妇幼保健与中医药融合服务。在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积极推广应用中医适宜技术和方法,开展中成药合理使用培训。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中医科室建设,提升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妇女儿童疾病诊疗中西医临床协作,提高疑难病、危急重症诊疗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扩大中医药在孕育调养、产后康复、儿童保健等方面应用,努力减少妊娠并发症以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

    (三)完善妇幼健康服务模式。

     1.推进防治结合。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妇女儿童提供防治结合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有利于防治结合的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新机制,为妇女儿童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和常见病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扩展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在辖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内部改革,规范设置业务部门,实现保健与临床业务实质融合。推进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与儿童医院、公立医院产科、儿科有机结合,建立区域内防治结合的妇女儿童健康综合服务模式。

     2.做好政策衔接。促进生育过程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模式,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推广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多渠道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3.推广便民举措。围绕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优化诊室布局及诊疗流程,营造环境温馨、干净整洁、安全舒适的就诊环境。完善自助服务设备,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在儿科和儿童保健门诊积极设立母乳喂养室。全面开展孕产妇、儿童预约诊疗服务,逐步推广预约住院分娩。积极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有条件的地区要动态公布产科床位预约情况,引导群众有序就诊。广泛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缴费支付、诊疗报告查询等便捷服务,切实改善群众就诊体验。

     4.加强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创新在妇幼健康服务中的引领作用,打造妇幼健康高新技术平台,针对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开发推广妇幼保健、生殖健康、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新技术新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进步。加强妇产科学、儿科学、妇幼保健学、遗传学、生殖医学等重点学科和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加快适宜技术推广,使科技创新助力妇幼健康事业发展。创新母婴保健技术评估机制,规范新技术向临床应用转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深化医改和健康宁夏建设的总体部署,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经费投入和考核奖惩力度,确保责任落到实处,促进妇幼健康事业健康发展,满足妇女儿童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需求。

    (二)健全服务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综合医院产儿科规范化管理。建立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机构及儿童专科医院为主体,大中型综合医院、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通过完善机制,加大投入,健全体系,科学管理,全面实现全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设施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深度整合和业务融合,确保自治区、市、县均设立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配置检测检查设备,提高产科疑难病症诊治能力。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科室的规范化建设,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妇幼健康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各地要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稳定,坚守妇幼健康公益性服务的主阵地,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各种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完善运行机制。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产科、儿科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鼓励妇幼保健机构通过提供优质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全额管理开展助产服务和儿科医疗服务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产科、儿科医护人员在绩效工资中给予倾斜可参照当地同级医疗机构发放值班费。对已取得副高以上任职资格且满5年,仍然没有且仍未聘用的产科、儿科医师,可通过内部改革管理鼓励通过单位内聘使其享受相应职称待遇。

    (四)强化监督管理。强化母婴保健技术监督执法,严格机构、人员准入,规范与妇幼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以产前诊断技术、助产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重点,建立随机抽查制度。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剖宫产率,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五)健全信息网络建设。健全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将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纳入区域卫生计生信息规划,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完成全区孕产妇系统管理、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等项目信息化建设。加强妇幼健康信息安全保护。做好重点地区妇幼健康服务监测,建立母婴安全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及时、动态了解产科门急诊量、孕产妇保健建册(卡)量、产科床位使用率、活产数、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妇幼卫生信息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为科学评价妇幼卫生事业、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依据。

    (六)加强宣传与社会动员。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提高人民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技能。大力宣传扎根基层、情系百姓的妇幼健康工作者,激励队伍、鼓舞士气,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广泛动员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做好妇幼健康工作,重视发挥协会、学会作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等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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