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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印发《泰州市医疗卫生机构2017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3 09:10:04

关于印发《泰州市医疗卫生机构2017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计生委,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泰州市医疗卫生机构2017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泰州市医疗卫生机构2017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政务办《关于开展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7〕3号)文件精神和省纪委主要领导到泰州调研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我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成立督导小组,负责监督医用耗材采购过程及参与我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完善采购制度,规范购销行为,实现医用耗材采购公开透明、网上采购、全程监管、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确保医用耗材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使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三、基本原则

实行以政府为主导,满足医疗卫生机构需求为导向,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优先选用国产产品,建立医用耗材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采购新机制。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保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促进医用耗材实行阳光采购。

四、实施范围

政府办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五、采购模式

以市为单位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必须通过市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六、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七、适用对象

参与我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包括: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各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

八、采购目录

本次集中采购产品目录,除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神经外科、起搏器、电生理、眼科等六大类高值耗材以外的所有医用耗材。

九、采购方式

(一)竞价采购

采购目录中单一组别有3家及以上企业参与的产品(产品包),采用“双信封”制,进行综合评审。为满足临床诊疗中对产品需求的多样性、配套或成套使用要求,将同企业同目录同组别下的不同规格的产品,需配套或成套使用的产品组合成产品包评审。

(二)议价采购

对采购目录中单一组别不足3家企业参与的产品(产品包),采取与投标企业价格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限价挂网采购

临床诊疗使用要求高且产品性能功能复杂的医用耗材,实行限价直接挂网采购。

(四)备选采购

临床诊疗必需而集中采购未入围产品,使用单位可申请,经组织专家研究、评议后,作为备选产品进行采购。

(五)邀请招标和询价采购

对临床急需、企业生产积极性不高、采购有困难的医用耗材,采取邀请招标和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六)备案采购

为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使新技术、新产品尽快应用于临床,对集中采购后新研发上市的以及不在本次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医用耗材,根据临床需要可进行备案采购

上述采购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价格谈判

医用耗材入围结果公布后,医疗卫生机构组建谈判小组,制定价格谈判具体操作方法,按照量价挂钩原则,与入围生产企业在采购平台网上进行价格谈判,确定产品的成交数量及成交价格,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产品入围价格。同一企业相同产品的谈判价格在本市域范围内按就低规则保持一致。

十一、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市、县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

实行市、县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市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各市(区)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和配送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签订购销合同及履行情况的监督,防止目录外采购、网下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核查处理。

(二)健全信息公开和市场清退制度

采购过程中及时公布网上采购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对生产经营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公平竞争,中标后拒不签订购销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医用耗材,擅自提供采购目录外产品替代中标产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列入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市场清退,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三)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

1、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并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2、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采购平台采购中标的医用耗材,并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实行定期考核,纳入目标管理,同时,所有采购信息全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求制作采购订单,不得采购中标目录外的医用耗材,不得与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加强对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管理。

4、价格动态管理。在集中采购周期内,如发现本省或邻近省份相同产品采购价格明显低于本市入围价格的,及时进行网上交易价格调整,集中采购周期内不允许上调产品网上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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