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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南京市《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12 15:39:53


根据中央深改委治理医用耗材的整体思路,我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总体框架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组织保障三个部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主要目标

建设南京市医用耗材阳光监管平台,强化医用耗材综合监管,实现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集中结算,阳光运行,实施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结算、使用、支付”全流程精准、实时、闭环监控管理,隔断医院医生腐败污染源,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目标分三阶段实施,目前,南京市医用耗材阳光监管平台已经完成总体设计、整体建设,8月30日已经上线试运行,已经实现医用耗材招标系统、价格信息系统、医保信息系统和市属10家三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11月底,实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互联互通;2020年开始,完成药品监管系统并入,全面实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运行。

(二)主要任务

1.构建阳光采购新机制。加强医用耗材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推进编码使用,实现监管平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完善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系统、医用耗材价格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系统、医保信息系统功能,集成融合四个分散独立信息系统涉及到的医用耗材信息数据,建设南京市医用耗材阳光监管平台。

2.实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主要四种方式:一是实施最低价网上采购,即定点医疗机构按监管平台公布的医用耗材最低价格网上集中采购;二是实施价格谈判网上采购,即对“价格高、使用量大”的医保目录内医用耗材,组织南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与生产供应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定点医疗机构按谈判结果网上采购;三是实施带量网上采购,即选择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具有竞争性的高值医用耗材,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带量采购,联合议价,定点医疗机构按谈判结果网上采购;四是加强应急和备案采购管理,即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临床急需的医用耗材,三级医疗机构网下采购最高不超过上年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2%,其它医疗机构最高不超过上年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1%;对应用新技术的医用耗材,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议价后,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备案网上采购。

3.实施医用耗材收支集中结算管理。按照“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在市医药集中采购保障中心设立专门账户,统一医用耗材收支集中结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款。

4.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按照省医保局统一部署,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2019年底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

5.发挥医保支付引导和约束作用。为配合医用耗材采购改革,明确发挥医保支付引导和约束作用,一是建立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与医保支付政策联动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结算等纳入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推进医用耗材支付标准、比例等政策协同改革,对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货款,确定医保基金按总费用的30%-50%比例预付给采购医疗机构,实现以量换价;对因主动降价、议价谈判、规范使用等降低的总医疗费用,不调低当年度医保预算总额;对定点医疗机构不按期回款、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等行为,通过协议管理予以约束;对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自行网下采购的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二是建立医保支付动态调整机制,医保支付与医院使用带量集中采购对接,带量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周期内医保支付标准不降低,运用医保支付政策,促进定点医疗机构积极使用价格谈判、带量集中采购品种。三是促进医用耗材规范使用,推行总额控制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探索将医用耗材整体打包并入医疗服务项目或单病种收费项目之中,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医院和医师使用耗材信息“成绩单”监测报告制度,促进医用耗材规范使用。

6.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是建立监管处置机制,通过监管平台发现医院采购、医嘱处方、医保支付及供货企业等各种异常行为实行预警、调查核实,直至问责处理。二是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医用耗材采购不正当行为,禁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非规定渠道采购和网下交易,对高值医用耗材使用超过同学科平均水平的医生,进行病例的追溯再评价。三是落实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供应主体责任,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配送率低、屡犯不改的企业,取消中标、挂网资格。四是建立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使用的失信惩戒制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失信惩戒。五是强化制度监督,健全内部制约、外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机制。

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制度监督三项保障措施,确保《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到位。


文章来源:http://ybj.nanjing.gov.cn/gkml/201910/t20191012_1674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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