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22 10:28:13
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本次公开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
二、采购编号:LZHG17-057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采购内容及数量:高端婴儿培养箱1台、持续气道正压呼吸机(CPAP)1台、便携式持续气道正压呼吸机(CPAP)1台、超声微机胎儿监护仪3台、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监测系统2台、胎儿脐血流监护仪2台。
五、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财库【2011】181号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财库【2014】68号文《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采购预算金额:柒拾捌万捌仟元整(¥ 788000.00元)
七、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或经营范围达到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3.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八、招标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7年 09 月 21 日至2017年 09 月 29 日止,上午9:00~16:00(工作日)。
2.发售地点: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国际会展中心会议中心10楼)。
3.售价:招标文件每套250元,售后不退。
4.请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携带下述材料一份报名: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未三证合一,还需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时必须提供,明确委托权限及时间);
⑷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核查,已购买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
九、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捌仟元整(¥8000.00元)
投标人须于2017年 10 月 18 日17:00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或电汇的形式交到如下帐户,并到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到户收据,投标保证金转账或电汇单及到户收据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具收据以保证金到账为准,因此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充分考虑保证金到达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上的时间,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开户名称: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
银行账号:5530 1010 0100 2506 94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注: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分标段分别在银行进账单、电汇凭证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采购项目编号,以免耽误投标。汇款人、出票人须填写投标人单位全称,不得填写个人姓名,否则其投标无效。
十、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17年10月19日上午09点00分,投标文件必须以密封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0月19日上午09点30分前,送达如下地点: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国际会展中心会议中心八楼开标厅),逾期送达将不予以接收。
十一、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09时30分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国际会展中心会议中心八楼开标厅)开标,投标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出席开标会议。
十二、网上公告媒体查询:
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gxzfcg.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zfcg.gov.cn(柳州市政府采购网)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鹿寨县妇幼保健院
联系人:黄彩莲
联系电话:0772-6835110
地址::鹿寨县建中东路51号之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苏永青
地 址:柳州市海关南路6号东堤新都商业楼4栋2层
联系电话:0772-360513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鹿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2-6822756
地址:城南政通路12号
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