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25 09:54:12
宾川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关于申请采购进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凯氏定氮仪、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三重四极杆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微波消解仪、液相色谱仪”等设备。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 申请理由:
原因阐述:我们宾川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目前需要开展食品、药品及化合物活性成分、有效成分、有机小分子、微量复杂产物的重金属的污染定性、定量分析研究。为了满足我局的检测的需求,以及今后更好的进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检测,进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督管理。需从国外购买该仪器设备。
该仪器将大大提高我局对食品、药品成分及污染物的成分定量、定性分析水平。由于该仪器的国内产品生产技术问题,难以满足食品安全和农残分析要求,其性能难以达到进口仪器的水平,因此申请从国外进口。
2.专家论证意见:论证会议于 2017年7月 14日上午10:00 时开始,在云南润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进行,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序号 |
产品名称 |
专家意见 |
1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
拟采购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主要用于食品、药品、农产品,土壤等微量元素的分析。要求检测器的检测精度和检出限的指标较高,如Be(9) <0.5 ng/L(ppt),In(115) <0.1 ppt,Bi(209) <0.1
ppt配置四级杆质量分析器等,国内虽有类似产品,但难以完全满足所提功能和技术参数,故建议购买进口产品。 |
2 |
凯氏定氮仪 |
宾川县食药监检测的工作需要,拟采购凯氏定氮仪其参数要求: 1、 定凯氏定氮仪试剂泵采用蠕动泵,加样精度能够精确到的级别。 2、 其气输出技以30-100%需连续调节。 上述参数国产设备尚不能满足要求,建议购买进口设备。 以上拟采购的凯氏定氮仪不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的设备,可以采购 |
3 |
离子色谱仪 |
国产离子色谱仪术尚不成熟,主要表现在:(1)高压泵稳定性欠佳(2)六通阀采用手动切换,(3)抑制器耐受性差,(4)器整体稳定性和测定结果重现性不佳等等。建议购买进口离子色谱仪。 以上拟采购的离子色谱仪不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的设备,可以采购。 |
4 |
气相色谱仪 |
(1)该仪器设备要求2个检测器,2个进样口,2个自动进样器同时工作;且可以高桂压970KPA,国产产品无法满足。(2)要求快速升温速率:250℃/min。目前国产产品无法满足。(3)同类国产产品整体稳定性和结果重现性不佳。建议购买进口气相色谱仪。 以上拟采购的气相色谱仪不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的设备,可以采购 |
5 |
三重四极杆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拟购设备三重四极杆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在食品药品及化食物活性成分,有效成分微量复杂产物的定性定量分析检测方面,要求达到国家标准。国内相关设备在检测精度、检测效率、自动化程度、数据分析处理性能等方面不能满足需要。建议购买进口产品。 以上拟采购的三重四极杆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不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的设备,可以采购。 |
6 |
微波消解仪 |
拟采购的“微波消解仪”主要用于食品药品等有机物和无机化合物、植物、动物样品的剖解制备,溶样速率高,已广泛用于食品药品分析的前处理。国内已有类似产品,但在功能和技术指标上难以完全满足所提要求,如大微波消解腔的(容积大于等于70L),高精度红外温度佳感控制系统,(控温精度1±℃)非接能式全灌压气控制系统,智能程序升温,梯度升温功能等。故此,建议采购进口产品。 以上拟采购的微波消解仪不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的设备,可以采购 |
7 |
液相色谱仪 |
拟采购的液相色谱仪为满足宾川食品药品检测院的要求:1、脉动< 0.1Mpa;2、流速范围:0.0001~10
mL/min:准确度:±1% 或 ±2uL/min;重现性:<0.06%RSD 或 <0.02minSD,3、自动进样器:加样精度:RSD<0. 20%;残留:残留:0.0025%(咖啡因,
指定条件);4噪音:±2.5×10-6AU;5、双波长检测:支持(190
nm - 370 nm 或 371
nm to 700
nm之间任意)故参数,国产设备难以达到要求,经专家组讨论建议购买进口设备。 |
3.论证专家组名单:
序号 |
专家姓名 |
专家单位 |
文化程度 |
职称 |
1 |
李映波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研究所 |
硕士 |
研究员 |
2 |
李石友 |
云南农职学院 |
硕士 |
副教授 |
3 |
戴宏 |
云南大学 |
博士 |
教授 |
4 |
苏永庆 |
云南师范大学 |
博士 |
教授 |
5 |
邓高喜 |
云南邓高喜律师事务所 |
本科 |
律师 |
4、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宾川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于2017年7月14日同意专家论证意见。
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7月28日,如有异议,请异议方在公示期内将阐明详细理由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经过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送至我单位,由我单位进行答复。
另外,请异议方将书面异议函送一份至宾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查。
(采购单位)地址:宾川县金牛镇桑园路207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徐先生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0872-714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