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2 11:25:08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上海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统一加价率销售通知如下: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对于不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自2017年9月1日起,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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