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21 14:05:51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计委《关于抗谷氨酸受体抗体检测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医函[2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抗谷氨酸受体抗体检测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医函[2017]70号)
宜昌市物价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