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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做好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0 10:00:47

关于做好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局及相关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

为保证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按照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10号)要求,市卫计委决定对《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及两个配套方案《2017年辽阳市公立医院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方案(试行)》(附件1)、《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管理细则(试行)》(附件2)中的结算内容做出调整,调整为“货款结算: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采购配送的产品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生产(配送)企业开具合法有效的销售发票。按国家规定,货款结算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备案采购和配送企业调整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同时,对我市实行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的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新调整的货款结算规定执行,同时配送企业不向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二、医疗卫生机构需尽快确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和相应产品的配送企业。

三、医疗卫生机构确定采购产品后,必须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廉洁购销合同》。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需在6月底前完成原有产品的库存消化工作。

    五、各医疗卫生机构需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网上采购规定,禁止各种形式的网下采购。

六、其它统一结算事宜待辽宁省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全部结果挂网执行后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2017年辽阳市公立医院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方案(试行)》

附件2:《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辽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6日

 


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方案

(试行)

 

根据辽阳市《关于印发<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卫发[2017]18号)的精神,为全面推行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改革要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和规范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机制,实现全市23家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采购医院”)使用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全部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现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供应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遵循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原则;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原则。

三、采购医院

(一)辽阳市、县级共23家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如下:

1、辽阳市中心医院

2、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3、辽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4、辽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5、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6、辽阳市传染病医院

7、辽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8、辽阳市中医医院

9、辽阳市结核病医院

10、辽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辽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2、辽阳市中心血站

13、辽阳县中心医院

14、辽阳县中医院

15、辽阳县中医整骨医院

16、灯塔市中心医院

17、灯塔市中医院

18、白塔区医院

19、文圣区中心医院

20、太子河区医院

21、弓长岭区中心医院

22、辽阳石化总医院

23、十九局医院

(二)如有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参加,可向市卫计委提出申请,经市卫计委审核批准后,纳入采购医院范围。

四、采购范围

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中标目录。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药械云平台(采购平台)是本方案的指定服务和管理平台,辽宁宇程招标有限公司是药械云平台的运营服务单位。采购医院在辽阳市卫计委的组织和调控下,对采购、结算负总责,市卫计委负责与各级单位和部门沟通协调,对采购过程中采购医院和供应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采购医院是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主体,须严格遵守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采购规则。采购医院须与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做到不违规采购,不拖欠货款。

生产(或视同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的主要责任人,须保障产品质量合格、货源充足,并与配送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

配送企业是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保证及时供应和配送采购医院采购需求;各配送企业要确保有专人负责网上采购订单的查收和处理,及时响应采购医院发送的采购订单,并按配送时限要求和承诺,保质保量做好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配送工作,避免出现缺货、配送不到位等现象发生。对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履行相关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辽宁宇程招标有限公司是药械云平台的运营服务单位,须保证药械云平台的平稳、准确运行,并配合卫计委完成对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六、采购流程

(一)签订协议

采购医院与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按照协议进行网上采购,如期回款。

(二)制定计划

采购医院按本院的采购需求在药械云平台编制本院的采购目录,并定期制定采购计划。

(三)采购方式

网上采购、网上响应、网上入库。

采购医院在药械云平台上下达采购订单,具备实施库存共享管理、自动补货条件的采购医院,可由药械云平台自动发起采购订单。

(四)配送制度

配送企业要保证对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且须按照合同要求将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准时配送到采购医院。

(五)采购过渡期

各采购医院自本方案公布之日10日起,执行新的集中采购结果;30天内完成原有未中标产品的库存消化等工作。

七、货款结算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采购配送的产品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生产(配送)企业开具合法有效的销售发票。

按国家规定,货款结算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配送企业不向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八、监督管理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1、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廉政宣传教育,实行全过程综合监管。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全面推进采购信息公开。对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2、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将集中采购执行情况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卫生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违规瞒报动态增补采购信息、虚报或谎报采购数据、提供虚假的耗材采购资料或者其他不履行协议义务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建立备案采购管理制度。对于医疗卫生机构需紧急采购目录外耗材试剂,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严格按照各项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4、采购医院要加强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使用管理,认真执行本方案。加强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入库台帐,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推进“规范库房”建设。严格执行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销售制度。

5、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监察和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

1、明确生产企业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耗材行为。

2、明确配送企业的供应责任,做好统筹供应。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探索市、县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供应集中度,统筹做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耗材试剂供应工作。对因供应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供应服务的配送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配送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

3、执行市场清退制度。对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以低于成本价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执行期耗材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在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年内不得参与辽阳市耗材试剂统一集中采购项目,原签订的合同自动终止。

九、附则

1、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周期一年,在此期间,如遇与上级政策相悖之处,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2、与本方案相关的《采购管理办法》、《备案采购管理办法》、《配送企业调整管理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将适时发布、补充、更正;本方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卫计委意见进行修订和完善。

3、本方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辽阳市卫生计生委反映。

4、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辽阳市卫生计生委所有。

 

 

 

 

 

附表1:

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

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

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定义

    1.“甲方”是指辽宁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乙方”是指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企业或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经营企业。

    3.“合同”是指甲、乙双方按照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格式签署的协议,内容包括:

    3.1《2016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招标文件》。

3.2《2016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投标文件》。

3.3《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方案》。

    3.4中标通知书。

    3.5其他相关文件。

    4.“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二、品种及规格

    以辽阳市药械云平台上公布的目录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使用的所有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必须从公布的中标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目录中选购,不得采购中标目录外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

    2.如选择某生产企业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则应当为其委托的经营企业开户。

    3.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乙方配送的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的合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如有变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发现乙方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辽阳市卫生计生委举报。

    5.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中标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目录所注明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质量和价格向甲方供应合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并保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质量。

    2.对甲方的订单应及时响应,保证甲方所需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配送到位。及时对网上采购单确认.发货及到款确认。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配送应做到:急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4小时内送达;一般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3.已中标的品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不得自行弃标和不予供货。

4.不得在销售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6.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有效期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提供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均应为合理最长有效期内,有效期至少不低于12个月。

    六、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七、包装

    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

    八、付款

    自收到发票之日起,陆续回款。

    九、配送

    配送由乙方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合同及批次采购合同为准。

    十、伴随服务

    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1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1.2提供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1.3对发现的破损.近效期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或其它不合格包装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及时更换。

    1.4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临床应用现场讲解或培训。

    1.5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乙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购销合同中注明。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购销合同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并提供伴随服务。

    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终止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十四、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  月  日起至2018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存档一份,同时由乙方上传一份加盖公章的合同电子版至辽阳市药械云平台

 

甲方(公章):________      _      乙方(公章):_____     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2017年  月  日                   2017年  月  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

廉洁购销合同

甲方(医疗卫生机构):

乙方(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向辽阳市药械云平台上传加盖双方公章后的合同照片。

十.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2017年  月  日



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

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方案》(辽市卫发〔2017〕6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结合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管理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的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及配送企业。

第三条  由辽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招标采购管理

第四条  市卫计委严格按照《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方案》文件,拟定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招标方案和组织专家遴选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需求目录。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以下简称“中标目录”)中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以下简称“耗材试剂”),不得擅自采购“中标目录”外的耗材试剂。

第六条  列入“中标目录”的耗材试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辽阳市药械云”(以下简称“药械云”)采购。

注:未进入辽宁省阳光采购平台的中标产品,取消其在辽阳市的中标资格。中标产品的价格将与辽宁省阳光采购平台公示价格相比较,在辽阳市执行二者相比较的最低价。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药械云”操作规范进行耗材试剂采购;建立健全耗材试剂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人员的规范管理;采购专职人员应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药械云”操作规程。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核验货物发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配送企业沟通,及时入库。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耗材试剂库存应加快周转,尽量减少库存量,医疗卫生机构器械科每月做好库存的盘点工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中标目录”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使用的耗材试剂。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耗材试剂使用的规范管理,定期检查,定期公示,促进耗材试剂的合理使用,耗材试剂使用管理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二条  建立备案采购制度,凡属备案采购的耗材试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备案采购。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价格高、销售量大的耗材试剂进行临床应用合理性分析及监控,对不合理使用行为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第四章   配送管理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按相关规定,要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及时响应医疗卫生机构在“药械云”的订单信息,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医疗卫生机构的订单需求。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如果需要调整配送企业,需按《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调整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请,完成配送企业调整工作。

注:仅在同时存在于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和辽阳市耗材试剂配送企业库的配送企业方可办理配送企业调整操作,采购周期内辽阳市耗材试剂配送企业库原则上不进行增补。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采购配送的产品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生产(配送)企业开具合法有效的销售发票。按国家规定,货款结算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配送企业不向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章   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中标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附配送产品目录。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药械云”发出的采购订单,一经配送企业确认后,均为成交数据,成交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批次订单合同。

第十九条  配送企业不得私自调整“中标目录”中耗材试剂价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本单位耗材试剂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交易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2、配送企业在签订合同后拒绝对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供货;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按质、按量配送耗材试剂;

4、提供虚假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5、与耗材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如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由市卫计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并进行通报,取消企业该“中标品种”的中标资格,严重者取消该企业全部中标品种的中标资格,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耗材试剂集中采购活动。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不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耗材试剂集中采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2、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3、无正当理由和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在市“中标目录”外采购耗材试剂;

4、提供虚假的耗材试剂采购数据和资料;

5、未按要求对价格高、销售量大的耗材试剂进行合理性分析及监控,未对不合理使用行为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6、与耗材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上述行为之一,市卫计委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并将问责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卫计委对医疗卫生机构耗材试剂集中采购工作将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定期公布,并与医疗卫生机构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将适时发布补充、更正公告和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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