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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2016年广东省佛山市耗材项目收取2017年第二季度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7 14:54:16

关于2016年广东省佛山市耗材项目收取2017年第二季度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重要通知

各成交供应商:

我公司开始收取2016年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项目在2017年4月~2017年6月的采购代理服务费,请各成交供应商按时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2017年7月7日~7月20日。

二、相关缴费供应商名单:详见附件1。

三、查看应缴费用和相应订单明细:

登录海虹医药数据管理平台(即http://smix.emedchina.cn),成交供应商进入【财务结算-经销财务结算】,结算项目选择“2016佛山耗材项目”,日期选择:“2017年4月1日到2017年7月1日”,查看相关成交产品在此期间发生的实际到货采购量和应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相关数据(含成交产品、医院确认到货数量和金额、应缴纳总费用等)。具体操作说明详见附件2。

四、付款方式和缴费流程:

1、付款方式:

(1)可以用现金、支票、电(票)汇的方式直接结算(请勿以个人账户付款);

(2)收款账号:

收款单位名称: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佛山分行

收款账号:104001516010001456

2、缴费流程:

(1)付款后请将付款票据复印件传真至我公司;

(2)我公司在确认到账后,会开具相关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的相关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为及时高效地满足客户的开票需求,请各企业务必按要求递交所需材料,具体详见《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客户开票信息登记的通知》(可点击打开)

(3)请各供应商及时来我公司领取发票。如需邮寄,请按附件3格式通过办公软件填写《邮寄发票登记表》,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彩色扫描,连同与扫描件内容一致、未经打印盖章的word文档,发送到邮箱:fshhcwb@qq.com ,邮件标题格式为“xxx公司邮寄发票资料”。我公司不承担邮寄过程中丢失破损等意外损失。

五、咨询电话:

财务:0757-83636076、0757-83636079

业务:0757-83636010、0757-83636083

技术:0757-83636078、18988525904(兼业务)

传真:0757-83636088

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17年7月7日


 


附件一:缴费供应商名单
附件二:操作说明
附件三:邮寄发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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