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30 08:22:29
关于开展包头市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补充备案的通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满足临床需求,做好我市医用耗材配送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补充报名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7]27号)文件要求,现进行我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的补充备案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第一批医用耗材(心脏介入类、心脏起搏器类、电生理类、神经外科类、眼科材料类)阳光采购经营企业。
1.在《 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补充报名审核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7﹞46号)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2.在《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第二次补充报名信息审核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6]33号)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3.在《关于公布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补充报名审核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5]15号)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4.在《关于公布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审核结果的通知》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二)第二批医用耗材(血液净化类和通用高分子类)阳光采购经营企业。
1.在《 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补充报名审核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7﹞46号)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2.在《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第二次补充报名信息审核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6]33号)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3.在《关于公布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信息审核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6]5号)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三)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骨科植入类)阳光采购经营企业。
1.在《 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补充报名审核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7﹞46号)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2.在《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骨科植入类)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报名信息审核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6]91号)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二、应提交材料
(一)第一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经营企业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1);
3.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供货承诺书(附件1-2);
4.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委托配送协议(附件1-3);
5.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申请书(附件1-4)。
(二)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经营企业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1);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供货承诺书(附件2-2);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委托配送协议(附件2-3);
5.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申请书(附件2-4)。
(三)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类经营企业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骨科植入类)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1);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骨科植入类)阳光采购配送企业供货承诺书(附件3-2);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骨科植入类)阳光采购挂网产品委托配送协议(附件3-3);
5.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骨科植入类)阳光采购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申请书(附件3-4)。
三、提交材料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7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地点: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昆区乌兰道18号包头市卫计委副楼221室)。
联系电话:0472-2173023
联系人:贾荣
四、注意事项
1.医用耗材经营企业所有三批医用耗材都参加配送,由于附件内容不同,配送企业需分别按要求准备材料进行备案。
2.企业参加配送企业备案报名的资料须由企业被授权人亲自递交,所提交材料必须为原始材料,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
3.备案材料严格按附件所列的标准格式填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封面需打印医用耗材备案项目标题(如:第一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经营企业备案)。提交材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原印章,各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配送资格。
4.委托配送协议中,地区一栏统一填写包头市,不允许填写其他盟市或包头市的部分旗县区。配送企业备案时暂未签订委托配送协议的,按照《关于办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的通知》(包药采发[2016]40号)文件要求,每月5日进行日常办理。
5.备案审核通过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发生购销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网上集中采购购销合同与廉洁购销合同,采购购销合同备案时间根据《关于包头市2017年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包药采发[2016]32号)规定到我中心备案。
6.最新动态请随时关注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网(http://www.btypcg.com.cn/)。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9日
附件一:第一批医用耗材附件
附件二:第二批医用耗材附件
附件三:第三批医用耗材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