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10 15:23:20
各医疗设备生产、经销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盐城市委市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医疗防护用品的供应,我委经研究决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医用防护物资供应支持的生产经销单位,将在后续一个年度的医用器械招标采购中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具体公告如下:
一、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在招标时给予相应业绩加分的优惠措施,具体加分事项见下表。
序号 | 防护物品名称 | 供应数量 | 最高限价 | 加分标准 | 备注 |
1 | 医用口罩 | 50万只 | ≤1.5元/只 | 5分 | 每满5万只为一档,每档加0.5分 |
2 | 外科口罩 | 10万只 | ≤2.5元/只 | 5分 | 每满1万只为一档,每档加0.5分 |
3 | 一次性防护服 | 5000套 | ≤150元/套 | 5分 | 每满500套为一档,每档加0.5分 |
4 | 医用防护口罩 | 5000只 | ≤20元/只 | 5分 | 每满500只为一档,每档加0.5分 |
上表中满足一项即可加分,如满足一项以上,则每增加一项同比增加0.1分,最高加1分。
二、通过谈判方式采购的,给予提高首付款比例的优惠措施。原首付款比例为经验收合格后首付65%,如在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医用口罩每满5万只、外科口罩每满1万只、一次性防护服每满500套、医用防护口罩每满500只为一档,每增一档首付款比例提高3%,最高可至应付货款总额的95%。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供应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医用标准,三证齐全,且经我委组织的验收小组验收合格。
四、防护用品供应的期间为公布之日至江苏省取消公共卫生一级响应之日止。
五、加分或调整首付款比例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间为江苏省取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止开始满一年。
六、我委对本公告具有解释权。
特此公告。
东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文章来源:http://dongtai.yancheng.gov.cn/art/2020/2/10/art_7994_3322898.html